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四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90年,婚姻登记由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婚姻登记处负责,军婚由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婚
姻手续1234对。其中,准予登记1121对,复婚11对,离婚102对。
1996年1月1日起,将婚姻登记工作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成立加格达奇区婚姻登记处,由
专人统一办理结婚和协议离婚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实行婚前医学检
查。办理准予结婚登记手续1090对,复婚7对,离婚298对。
2003年10月 1日起,按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法》规定,取消婚前医学检查。办理准予结婚登记手续1610对、复婚18对、离婚349对。
2005年,婚姻登记工作转移社区,采取特事特办措施,上门服务。由区集中登记,婚姻登
记只收取工本费。办理结婚876对,办理复婚22对,办理离婚363对。
1990~2005年加格达奇区婚姻登记情况
表12—4 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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