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制
第二节 体制
1990年,加格达奇区财政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定额补助”管理体
制。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分成收入超基数(基数为1094万元)部分按50.84%比例上解。
体制定额补助110万元,收入分成上解270万元。
1991年 5月后,实行“税利分流,分税包干”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适当上交财政,
3年后分期分批免去税利分流企业上缴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两
金”。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新老体制“双轨制”运行,原体
制定额补助、 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及有关结算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 增值税上划中央比例为
75%, 营业税上划省比例为50%,取消体制补助,增加税收返还, 核定区财政税收返还基数为
2026万元。
1999年,省财政对加格达奇区采取过渡期困难转移支付办法,在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和事
权的基础上,核定“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
2001年,省财政继续对加格达奇区通过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基期年确定由1997年改为
1999年。200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地方5:5分享政策,上级补助增加所得税基数返还265
万元。2003年,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和地方6:4,所得税基数返还同比增加 90万元。
2004年,按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取消其他农业特产
税。
1990至2005年,全区全口径财政收入为126299万元,其中,体制补助 330万元,省专项补
助 8672万元,税收返还 26045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 1330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1053万元,调资补助13076万元,粮食补助3703万元;全口径财政支出为 122218万元,其中,
体制上解456万元,专项上解7264万元。
1990~2005年加格达奇区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表13—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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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返还包括: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2.补助包括:粮食补助、上年粮食专项结
余、体制补助、取消农业税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调资补助、其他结算补助。3.
本章表格由区财政局提供另有注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