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制税种
第三节 税制税种
1990年,执行1987年国家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加格达
奇辖区内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32个税种,统一由加
格达奇区税务分局征收。
1993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纳税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
导、纳税检查和发票管理征管与查管分离的征收管理制度,开征工商统一税,停征牲畜交易税、
建筑税。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铁路(各银行总行和保
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等 11个税种;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
滞补款收入和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15种税费。
1995年,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停征筵席税。
1996年,国家税务局开征教育费附加。
1997年,地方税务局停征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
税。
1998年,国家税务局开征金融保险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停征教育费附加。地方
税务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0年,国家税务局开征车辆购置税。地方税务局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
地增值税。
2002年7月1日起,地方税务局取消屠宰税。
2005年,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 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总
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
油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为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税滞补罚没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和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