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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

第四节 税收



  

  工商税 1990年,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13%和0,征收消费税,设45%、30%、25%和15%
共13档税率,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工商税收入库 3495.6万元,其中,产
品税293.5万元,增值税216.6万元,营业税1934.8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 129.4万元,城乡个
体工商所得税 24.6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 7.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5万元,车船使用税
7.9万元,房产税74.8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8.1万元,牲畜交易税 0.3万元,国营企业奖金
税8.8万元,事业单位资金税 29.2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4.4万元,印花税 37.5万元,建筑税
402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19.8万元。

  1993年,工商税收入库5179.1万元,较1990年增收 1683.5万元,其中:产品税增收212.5
万元,增值税增收135.6万元,营业税增收1142.9万元,工商统一税增收2.1万元,集体企业所
得税增收40.8元,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增收21.3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增收18.3万元,城市
维护建设税增收98.5万元,车船使用税增收6.3万元,房产税增收 86.2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收17.5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增收35.9万元,印花税增收19.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增收240.6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增收39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减收 27.5万元,集体企业奖
金税减收3.5万元,建筑税减收402万元。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规范税前项目和标准,税率33%,过渡
税率为27%和18%;营业税税率为,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
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1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个人所得税率为,
工资薪金所得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至35%,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
得5至35%,劳务报酬所得20%,稿酬所得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财产租赁所得20%,财产
转让所得20%,偶然所得20%;资源税(砂石)每立方米 0.5元,土地增值税30%至60%;城镇土地
使用税0.4元/m2至3元/m2;车船使用税税率为:乘人大客车180元/辆,乘人小客车156元/辆,
乘人小汽车144元/辆,微型小汽车80元/辆,正三轮摩托车 60元/辆,侧三轮摩托车42元/辆,
二轮摩托车20至36元/辆,载货汽车42元/辆,畜力大胶轮车16元/辆,畜力小胶轮车 8元/辆,
人力三轮车4.8元/辆,手推车4.8元/辆,自行车2.4元/辆。全区工商税收入库4957.3万元,其
中:增值税2475万元,营业税1210.2万元,消费税68万元,个人所得税 110.9万元,企业所得
税117.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8.8万元,车船使用税11.1万元,房产税 165.2万元,城镇土
地使用税137.1万元,印花税50.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45.6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
118万元。

  1997年,工商税同比增收679.9万元,其中:增值税增收155万元,营业税增收 322.4万元,
个人所得税增收3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收 22万元,车船使用税增收2.5万元,房产税增
收48.6万元,屠宰税增收9.9万元,资源税增收1.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70.9万元,印花
税增收89.6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增收27.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收53.6万元,企
业所得税减收50.1万元。

  1998年,开征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为3%。 简化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
13%。对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小型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 税率为6%。商业企
业增值税税率为4%。全区工商税收入库6373万元。

  2000年1月1日, 娱乐业税率提高至16%。 6月1日,提高机动车税率, 乘人大客车提高至
320元/辆,乘人小客车提高至 300元/辆,乘人小汽车提高至 280元/辆,正三轮摩托车提高至
80元/辆,侧三轮摩托车提高至62元/辆,二轮摩托车提高至 54元/辆;提高非机动车税率,畜
力大胶轮车提高至24元/辆,畜力小胶轮车提高至12元/辆,人力三轮车提高至7.2元/辆,手推
车提高至7.2元/辆,自行车提高至4元/辆。全区工商税收入库6227.9万元。

  2001年5月1日,娱乐业税率提高至20%,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调至2%。全区工商税收入库
6846.8万元,其中,增值税2924万元,营业税1546.8万元,消费税 6万元,个人所得税1243.5
万元,企业所得税21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4.5万元,车船使
用税48.3万元,房产税366.5万元,屠宰税24万元,资源税5.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124.5万
元,印花税24.9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16.7万元。

  2002年,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增值税入库2953万元,同比增收29万元;营业税
入库1623.2万元,同比增收 76.4万元;消费税入库4万元,同比减收 2万元;个人所得税入库
1600.1万元,同比增收356.6万元;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入库5万元,同比减收15万元;城市维
护建设税入库368.2万元,同比增收83.7万元;车船使用税入库47万元,同比减收1.3万元;房
产税入库368万元,同比增收1.5万元;屠宰税入库13.1万元,同比减收10.1万元;资源税入库
5万元,同比减收0.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131.5万元,同比增收7万元;印花税入库26.4
万元,同比增收1.5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17.9万元,同比增收1.2万元。

  2005年,工商税入库 9955.3万元,较1994年增长100.82%,其中,增值税入库3708万元,
较1994年增收49.82%;消费税入库2万元,较1994年减收97.06%;个人所得税入库 2335.7万元,
较1994年增长20.06倍;企业所得税入库403.4万元,较1994年增长2.44倍;城市维护建设税入
库359.2万元,较1994年增长44.37%;车船使用税入库46.3万元,较1994年增收317.12%;房产
税入库513.7万元,较1994年增长210.96%;资源税入库3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119.7元,
较1994年下降12.69%;印花税入库31.1万元,较1994年下降61.41%;营业税入库2433.2万元,
较1994年增长101.06%。

  地方费和“两金” 1990年,加格达奇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减免0.3万元,提退6.6万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减免0.3万元,提退5.4万元。

  1994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26.6万元。

  1996年,国家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 60万元,减免24万元。 地方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
43.4万元。

  1998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1.4万元。

  2000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123.1万元,同比增收 27.1万元;征收文化事业建设
费5万元,同比增收4万元。开征社保费,入库876万元。

  2003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107万元,同比减收 16.5万元;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5.5万元,同比减收0.2万元。征收社保费3115.65万元,同比增收1975.18万元。

  2005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教育费附加154.57万元,较1994年增收127.97万元;征收文化事
业建设费8.9万元,较1998年增收7.5万元;征收社保费4685万元,较2000年增收3809万元。

  税收减免 1990年,加格达奇税务分局,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和特事特办”
原则,为企业减免税金110.4万元,其中:减免增值税37.3万元,营业税 23.2万元,集体企业
所得税24.7万元,建筑税25.2万元;提退税金252.3万元,其中:提退产品税0.5万元,增值税
24.1万元,营业税107.1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14.2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0.3万元,城市建设
维护税10万元,车船使用税0.4万元,房产税4.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6万元,事业单位资
金税15.2万元,集体企业资金税6万元,印花税2万元,建筑税21.1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12.5
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2万元,其他各税21.9万元。

  1993年,减免税金149万元,其中:减免增值税40.2万元,营业税 43.6万元,集体企业所
得税48.1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1.3万元,其他税15.8万元。提退394.8万元,其中:提退增值
税6.9万元,营业税235.3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38.6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 2.4万元,城市建
设维护税17.2万元,车船使用税0.8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3万元,房产税9.8万元,印花税
2.7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4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 47.7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0.4
万元,其他各税19.3万元。

  1996年,转变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工作重点放在培植乡镇企业、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民
营科技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上,把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台的 8类、93项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发送
到企业,引导其用好用足。为区粮库等56户企业减免税金637万元,为恒友木业等3户企业即征
即退和出口退税84万元。

  1998年,为25户企业减免税金601万元,提退93万元。

  2000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免征 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下
岗人员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招用下岗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商贸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
税政策。为19户内资企业减免税金362万元,为3户福利企业即征即退 87万元,为2户企业办理
出口退税69万元。全年为业户减免税金449万元,提退 160万元,为特困企业缓征税款100万元,
办理审批财产损失16万元。

  2002年,为25户企业办理减免税、即征即退和出口退税627万元,其中,减免增值税520万
元,提退增值税86万元,提退企业所得税21万元。

  2003年,对下岗人员再就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给予免收工本费照顾。为30户内资企
业减免税金483万元,为4户福利企业办理即征即退172万元,为2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47万元。

  2004年,落实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为3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7.3万元。
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28户企业办理政策性减免税金219万元,为3户福利企业办理即征
即退159万元,为8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办理退税45.39万元。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5户
企业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金额 834.8万元。深入社区了解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落实优
惠政策,为153个从事婴幼儿看护和养老服务等下岗再就业户减免税款 2000元。对下岗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政策。为422个下岗再就业户减免税款 65万元;为未达起征点
的523户减免税款8万元。深入企业帮助分析坏账形成原因,经省局和地局批准,一次性为地区
工程公司核销坏账损失321万元,为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办理呆账损失208万元;为地区建行、
工行、中行、农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冲减年度已纳税应收未收贷款利息870万元。

  2005年,为1273户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落实优惠政策,月免征增值税 34万元。为690个
下岗再就业户减免税款155万元。为4户企业落实出口货物“免、抵、退”优惠政策,办理出口
退税83万元。落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17户企业办理增值税政策
性减免657万元。为4户福利生产企业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办理退税 183万元。认定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资格7户,为其中2户办理退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