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工 资
1990年,文教、体育和卫生系统职工年人均工资2577元,机关(含公检法)年人均工资2668
元,全区工资总额1123万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工资制度,建立正常增资机制:机关公
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
机关(含公检法)年人均工资增至3798元。事业单位按照情况相似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不同
类型工资制度,年人均工资为3550元。全区工资总额1787万元。
1996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从1995年10月 1日起,为连
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2580名机关工作人员晋升一个档次职务工资,年人均增资
677元。农村中小学实行浮动工资, 为在乡镇(含乡镇)所在地及其以下中小学校工作、具有大
中专学历或中小学三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160人月增加浮动工资 20元,年增加
总额38400元。全年工资总额2718万元,较1990年增加142.03%。
1997年,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6月 30日前办理
离退休的,从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0元。从10月1日起,对9月30日前办理离休、退休、退职
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离休每月增加不低于25元,退休每月按20元增加,退职每月
增加 15元。落实《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为940
名机关行政人员调整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增到 110元。为机关工人调整岗位工资标
准,每个岗位工资标准增加14元,奖金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 20元,其中固定部分增加 14元,活动部分按单位执行比例相应增加。对经过考核连续
3年优秀或5年称职的2519名机关工作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工资。调整后,机关工作人员年人均增
资289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增资256元。全区工资总额2789万元,同比增加71万元。
1999年,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的通知精神,为925人调整工资标准,基础工资由110元增到 180元,级别工资由十级到
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机关工作人员年人均增资1349元,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年人均增资885元。工资总额3545万元,较1995年增加40.56%。
2001年,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2462人调整工资,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 180元
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 1166元。调整机
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为
2477人分别晋升一个档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年人均增资2908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增
资2476元。工资总额5938万元,同比增加44.13%。
2003年,为连续考核两年称职以上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岗位)工资,为连续五年考核称职、
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取得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工等级人员晋升
职务(岗位)工资,共4450人。全年发放工资6334万元,同比减少171万元。
2005年,319人滚动升级,月增资21152.42元。落实黑人发(05)61号文件精神,为 3663人
普调工资,月增资12万元。全年工资总额7154万元,比1990年增长6倍。
1990~2005年发放工资情况
表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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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金
1990年,落实大署人[90]68号文件精神,为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发放奖金,月人均30元;
行政副科级以上干部,按每档月累加5元办法计发奖金。
1996年,落实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实行年终目标责任奖制度,兑现1995年度目标责任制
奖金,超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级1500元、正科级600元、班子成员(副科级)520元、一般工
作人员470元,达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正科级 550元、班子成员(副科级)480元、一般工作人
员420元。共发放奖金160.02万元。
1997年,兑现1996年度目标责任制奖金,按干部级别发放,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级1000元,
正科级550元,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420元,一般工作人员350元。共发放奖金111万元。
2001至2002年,落实黑人发[2001]155号文件,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人员,机关单位发给基
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额度奖金,事业单位发给职等和津贴二项之
和额度奖金。共发放奖金400万元。
2004年,落实加办发[2004]25号文件,在职正处级干部(含调研员)奖励1000元,在职副处
级干部(含助理调研员)奖励 900元。被评为超标单位或部门,科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奖
励600元,其他成员奖励 500元,在岗职工奖励400元;被评为超标独立股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奖励450元。被评为达标单位或部门,科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500元,其他成员奖励
400元,在岗职工奖励300元;被评为达标独立股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 350元。共发放奖金
总额81万元。
2005年,在职正处级干部(含调研员)每人奖励1500元、在职副处级干部(含助理调研员)每
人奖励1200元,被评为优秀单位或部门的科级领导班子(含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奖励党政主要负
责人每人9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800元,在岗职工按平均每人 700元核定奖金。被评为
良好单位或部门的科级领导班子(含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 800元,班子
其他成员每人奖励700元,在岗职工按平均每人600元核定奖金。排名末位的单位或部门的正副
科级干部和在岗职工每人按200元核定责任津贴。发放奖金总额149万元。落实黑人发[2001]155
号文件精神,为3663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223万元。
补助工资
1990年,全区用于粮油价差补贴0.47万元、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83.2万元,取暖补贴
12.77万元。
1993年,落实黑财综合[93]57号《关于冬季取暖补贴规定》,从取暖期开始,取暖补贴标
准由42元调整到95元。落实《关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外勤补贴的通知》,为11名纪检监察
兼职干部发放外勤补贴,月人均20元;为11名专职干部发放外勤补贴,月人均60至 100元。落
实《关于中小学、职业中等学校教师岗位补贴的通知》,为2462名中小学和职业中等学校教师
分别发放岗位补贴、班主任补贴和中级以上人员补贴,月发放总额1.97万元。全区发放补助工
资618万元。
1996年,支出物价补贴90.17万元、科技补贴102.16万元、取暖补贴51.09万元、御寒津贴
172.99万元、保健补贴11.85万元、特岗津贴 42.25万元、班主任津贴 7.25万元、教护龄津贴
8.23万元、福利费补贴40.26万元、电话费补贴6.74万元。
1997年,落实《关于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从1月1日起,为41名专
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月人均30至60元。
2000年,落实《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为19名直接接触
尸体的殡葬工作人员发放津贴,月人均100至140元。
2001年,落实 《关于调整公安、法院、检察院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从7
月1日起,为35名公检法从事理化检验、照相和刑事技术人员发放保健津贴,月人均分别为100、
80、60元。全区支出林区津贴572.65万元、未纳入津贴和补贴217.26万元、地区差及粮煤补贴
9.53万元、科技(边远地区)补贴98.76万元、菜金26.71万元、警衔津贴 41.63万元、教护龄津
贴8.16万元、取暖补贴27.63万元、保健津贴5.61万元、岗位补贴51.64万元、御寒补贴154.05
万元。
2002年,增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支出536.23万元。科技(边远地区)补贴增加书报刊费计
100.79万元。
2003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补贴情况进行清理工作,清理出不符合
享受规定的122人,金额8万元。
2005年,落实地区关于奖励战线先进工作者的文件精神,审批2000至2004年战线先进工作
者95人,发放岗位荣誉津贴3万元。支出在职职工取暖补贴35.52万元、女职工卫生费 10.92万
元、在职职工养老保险125.03万元。全年支出补助工资2120万元。
福 利 费
1990年,为无房职工发放租房补贴,月人均20至50元;为独生子女进行一次性奖励,年人
均50元;为独生子女发放抚育费,月人均2.5元;为职工发放冬菜补贴,年人均 90元;解决工
作人员公费医疗和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补助等。共支出福利费134.4万元。
1993年,落实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居住在县城的月人均60元,居住在乡镇的月人
均55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遗属,在原享受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全
区支出福利费262万元,较1990年增加94.94%。
1996年,用于长休人员待遇11.76万元、工会经费40.74万元、集体福利 36.37万元、菜金
28.85万元、书刊费59.2万元、遗属补助13.88万元、独生子女抚育费6.05万元、入托儿童托费
20.5万元、洗理费67.83万元等,全区支出福利费411万元,较1990年增加2.06倍。
1998年,用于殡葬事业2万元、公积金15.69万元。全区用于长休待遇、菜金、托费、洗理
费等420万元。
2000年,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制度,职工医药费由社会保障费支出。
全区支出福利费136万元,同比减少272万元。
2002年,将福利费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住房公积金为 12.43万元、独生
子女抚育费为14.65万元、遗属补助费为21.42万元等,全区支出集体福利费82万元。
2005年,支出集体福利费20万元、抚恤和生活补助 870万元、医疗费 643万元、住房补贴
150万元、助学金47万元、其他24万元。
公费医疗
1990年,全区公费医疗单位73个、3732人,其中离休89人、退休 560人。实行定点医疗,
区医院和长宁、永康、健民、白桦及加北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危重病人视不同情况转地区
医院、哈医大二院、省林业总医院、省肿瘤医院、呼兰结核病医院、北安精神病医院。门诊医
疗费核销50%、 住院医疗费核销65%、重症和癌症医疗费核销70%,离休人员医疗费核销100%。
年核销医疗费100万元。
1993年,公费医疗单位73个、职工3 872人,核销医疗费84万元,同比增加23.53%。
1996年,全区有公费医疗单位79个、职工3911人,核销医疗费158万元,较1990年增加58%。
1998年,全区有医疗保险参险单位 79个、职工 3916人,核销医疗费 250万元,同比增加
18.48%。
2000年,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管理模式,基金筹措渠道采取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6%缴纳、个人按本
人工资总额2%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72元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
医疗账户。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剩余部分转下年连续使用,节约归己,职工死亡
后由继承人继承。住院医疗费核销65%;转院医疗费核销60%。是年,参保单位66个、职工3708
人,核销医疗费490万元,较1995年增加9.89倍。
2001年,参保单位66个、职工3528人,同比减少 180人,核销医疗费 282万元,同比减少
208万元。
2005年,参保单位69个,参保职工3720人。核销医疗费175万元,较2000年减少322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核销情况
表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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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抚恤
1990年,继续执行省财政厅1988年关于“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500元”的规定和 1986年省
人事厅关于“职工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为10名死亡职
工发放丧葬费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1.65万元。
1994年,执行黑民优[1994]120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和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为本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
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
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个月工资。是年,为1人发
放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7510元。
1995年,省财政厅对职工丧葬费补助进行调整,从1月1日起,由1988年规定的 500元提高
到800元。全区为2人支出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8340元。
1998年,执行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的规定》,从5月1日起,职
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800元调整1200元。是年,为13人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4.82万
元。
2002年,为12人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2.67万元。
2005年,为13人发放丧葬补助费1.56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15.39万元,人均发放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3万元,较1990年增加1.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