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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松岭区、加格达奇区土地调查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松岭区、加格达奇区土地调查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我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松、加两地土地调查问题的函》(内政函[1991]40号)
收悉。现将我省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松岭、加格达奇两地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
线问题的批复》([66]国内字第115号), 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将松、加两地的行政区域
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的。遵照国务院这一决定,我省在这两地建立了两个县级行政管理机构,
隶属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并相应设立了计划、财政、物价、土地、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
消防、邮政、教育、粮食、房产等一整套归行署管辖的县级行政机构,兴办了一大批企事业单
位,在保护、开发、利用这两个区的土地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精神,这两个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已由松岭、加格达奇
两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九八四年土地资源概查的任务也是由这两个区分别按其
管辖范围完成的)。土地资源调查成果图件、 资料等,应由这两个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
提供为宜。

  三、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
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这两个区
内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应归两个区人民政府管理,并由当地政府依法登记发
证。这样有利于这一地区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