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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格达奇城市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格达奇城市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3月17日

  地林直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地委、行署决定,自1999年起,在加格达奇区范围内开展旧城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
内容的建设工作。此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一年打基础、两年大变样、三年建成文明城镇”,
其中,主要改造建设项目有城市中心广场即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城市道路扩建、
给水工程改造、排水工程改造、集中供热二期工程建设、商贸市场及居住区的改造建设。

  由于加格达奇中心区没有城市发展预留地,要实现上述改造目标,均须动迁旧建筑。此次
城市改造的动迁原则是“公建动迁一律不予补偿,由旧建筑所属单位自行安置,居民住宅动迁
在国家有关法规的指导下,实行老办法的同时,逐步完善货币动迁”,需改造动迁单位如下:
农业发展银行、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行署营林局、地区群众艺术馆、地区石油公司、地区公路
管理处及改造区内的居民住宅。

  此项工作是地委、行署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城改造,增加城市载体功能,扩
大内需、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进而拉动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动迁区城内的各单位从大局出发,予以大力支持,并协助做好
以下各项工作,确保城市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1.不准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维护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减少动迁的损失。

  2.积极筹措资金,抓紧落实新建工程的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解决动迁的安置问题。

  3.动迁工作将由政府统一组织,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