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授予董艳军同志革命烈士称号的批复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授予董艳军同志革命烈士称号的批复
2003年4月25日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
你区《关于为董艳军同志申报革命烈士的请示》(大署[2003]41号)收悉,鉴于董艳军同志
在执行公安任务中,不幸以身殉职。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2003年4
月24日批准,同意授予其革命烈士称号。按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
性抚恤金。
望认真宣传董艳军同志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公安干警学习他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临危不惧、舍身忘死的革命精神,继承革命烈士的遗志,与时俱进,为促进两个文
明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