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行署财政局,集团公司财务部,人民银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44号文《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
神,现将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大署[1999]108号)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
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
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
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