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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

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大
病救助医疗试行办法》规定,为解决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
费,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享受范围。凡参加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金的职工都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二条 基金来源。大病救助医疗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
工(含退休)每人每月交4元钱,不计入个人账户;二是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每个职工缴纳2元钱;
三是医疗保险局从单位缴费中提取5%,作为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效益好的单位可均由单位
缴纳,单位缴纳确有困难,前两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

  第三条 专款专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
大病救助医疗,当年大病救助金超支列入下年支出。利息并入大病救助基金。大病救助医疗保
险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 支付标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最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
的医疗费。个人也自付20%。

  第五条 支付病种。主要支付癌症、尿毒症、血液病、大型手术等少见疾病。每类病种按
早、晚期规定最高支付限额。

  一类癌:血癌、脑瘤、淋巴癌、肝癌、肺癌;

  早期2万元,晚期1.5万元。

  二类癌:胃癌、食道癌、胰腺癌;

  早期1.5万元,晚期1万元。

  三类癌;结肠癌、直肠癌、喉癌、鼻咽癌、子宫癌、膀胱癌、乳腺癌;

  早期1万元,晚期8千元。

  少见特殊疾病、器官移植最高支付10万元。

  第六条 支付办法。参保职工医疗费超出最高限额,符合大病救助保险所列病种的规定,
在当地医疗保险局按80%核销。

  第七条 大病救助保险金的收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年
初一次缴齐。医疗保险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要符合《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方案》关于在定点医院就医、逐级转院、药品使用范围、部分付费诊疗项目核销标准、
服务范围等项要求,否则医疗费不能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到省外就诊的特殊疾病,
要有地区医疗保险局的批准手续。

  第九条 以满12个月为限,在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超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在大病救助医疗
保险金核销。超出12个月仍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成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要把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的使
用情况通报全区。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各地医疗保险局要填写大病互助金申请表、并附有诊断书、复写处方、患者参
保资格证明、缴费记录等,备地区大病救助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地区大病救助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派出检查组到各地医疗保险局审核票据,
对超范围核销的医疗费要从大病保险基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要遵守救助保险的各项规定、对在医疗费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职
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地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