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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加格达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04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本地区非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
经济建设,带动我区各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工、非
木产品加工、特色养殖、特色种植、旅游设施、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国有企业改造等项
目享受本优惠政策。(我区非国有企业和居民个人从事以上项目的新建投资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区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在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
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 3个有效工作日
内办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我区招商局会同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为其代办。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 200万元
以上;

  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 50万元以
上;

  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3万元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对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从纳税年
度开始,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区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全额)在200万
元以上项目按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第一年
80%、第二年70%、第三年6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
三年40%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者,区政府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缴税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在当地一次性为其建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第七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项目
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出让金。

  第八条 进入我区的大、中型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区新办大型加工项目, 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区政
府无偿为其提供厂房。

  第十条 实行集中办公制度。每个与招商引资相关的职能部门确定一名业务素质高、责任
心强的后备干部,作为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员,如工作需要,随时集中到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
心办公,统一受理外来投资的事宜。代办员受本单位和招商局的双重管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
下,经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
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生产生活娱乐等方面受到特别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
需检查、处理外来投资者务必事先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局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
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50%以下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自愿把户口落到我区的,要立即给予办理加格达奇区城镇户口,不
论原来是否是非农业户口。从农村招收的员工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满 6个月并有固定住所的可
自愿在加区落非农业户口。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加格达奇区城镇居民子女的同等
条件,并优先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由区招商局、公安局、监察局联合向外来投资者颁发《重点保护证》,外来投
资者遇到困难可直接向上述三个单位打电话求助。

  第十六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区级领导牵
头,落实责任,组织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七条 简化审批手续。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在招商部门设立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
代办,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

  第十八条 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成立加格达奇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向
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区政府
授权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书面批准,区监察局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可先行检查,然后两日内
补办检查手续,并说明原因。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
严肃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
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区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与外来投资者保持经常性地联系,密
切掌握企业进展情况以及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外来投资者可以随时向招商局提出
要求,申请问题的解决。如有重大的、紧急的事情也可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任何成员
请示,直至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要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必须
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按要求向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上报有关统计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阻挠
者是罪人”的舆论氛围,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招商。

  第二十二条 不断提高外来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要帮
助条件成熟的外来投资企业及时组建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构成中,
要考虑外来投资人士的代表面。在条件成熟时,增补外来投资者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为区人大代
表和政协委员。鼓励、支持外来投资业者自愿参加非国有企业家协会等民间组织。区招商局、
非国有经济发展局要协调好外来投资者与本地非国有经济人士的关系,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颁布前经区政府认定的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本政策。本政策未尽事宜,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本政策自颁
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