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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



  

   (2004年7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
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
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
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竟争力。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接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哈铁办社会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必须从实际
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分离的具体形式。要立足于实现体制创新,通过整合资源,优
化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分离单位活力。

  (二)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平稳过渡。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债权债务
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三)坚持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合理调节国家、地
方、企业、职工等各种利益关系,既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
通过协商解决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坚持边操作,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加快分离工作步伐的同时,交接双方要共同积
极争取国家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确保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落实。

  三、分离经费及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步骤

  本次分离范围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医院、幼儿园。第一步在2004年 8月末前完
成中小学校的移交工作;第二步在年底前完成医院等其他办社会机构的移交工作,经地方与铁
路协商,也可以与中小学校同步移交。

  (二)移交方式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
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
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精神,确定如下移交方式。

  1.中小学校

  (1)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省
编办为接收学校的省直、市、县核定编制,教育部门按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条件接收教职
工。超编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一并移交地方管理。

  (2)资产移交,以双方主管部门清查核实数据为准,实行无偿划转。 由哈铁与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移交单位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部门
承担。

  (3) 移交单位有铁路投资计划的在建工程或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铁路部门负责,
竣工或购置计划兑现后再移交,凡有自筹资金项目的仍按原协议办理。

  (4)地方政府承认接收人员在铁路评聘的原技术职称、 荣誉、行政级别,按不低于原职级
接收。所有接收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随单位一并接收。移
交前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费等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接收人员在铁路部门办理
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接收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承诺担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接收人员工资待遇,按地方公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如套改后的
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继续保持原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于原标准的按套改后标准执
行,套改发生的差额部分由哈铁承担3年。

  2.医院等其他办社会机构原则上成建制接收,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分离方式,鼓励企业办
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各铁路分局所属医院移交省属医学院校作为附属医院的,
由省编办核定事业编制。

  无论何种移交方式,移交机构的资产、债务、投资在建工程、购置计划、人员职称、级别、
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比照中小学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3.接收主体

  哈铁直属教育、卫生机构由哈铁商省有关部门确定分离方式。其他教育、卫生机构按属地
化原则由当地政府接收。非哈铁直属较大型医院也可与当地省属医学院校协商移交事宜。

  (三)经费测算、负担

  按照2003年铁路部门实际补贴金额,经市(地)财政部门与铁路部门实际核算确定经费补助
基数。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职工工资、工资套改补差和中小学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未达到
国家“普九”标准的改造费用、未列入决算的补助经费、 3年内增资因素等。哈铁负责办社会
机构移交后3年经费(不含移交当年,至2007年末),3年后的经费由省政府与铁路部门共同争取
国家财政支持。中小学编制外人员所需终生费用全部由哈铁负责。

  (四)供水、电、暖设施改造及费用

  3年内哈铁负责完成移交单位供水、电、暖设施单独计量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

  四、推进措施

  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牵动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周密策划,精心组
织。为圆满完成分离任务,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予以推进。

  (一)切实更新观念,转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老
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步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积极推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
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
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搞好宣传教育,确保平稳过渡。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铁路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着眼于地方与铁路发展的长
远利益,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深入细致
的思想政治工作,清除职工的思想顾虑,确保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移交单位人事、资产全部冻结。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人员、资产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