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本志坚持实事求是的编纂原则,力求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做到资料真实,内
容丰富。
二、《漠河县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五部分组成。概述,钩玄提要,综
叙县情,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记述漠河有史以来的大事、要事;专志,横排门类,
纵述史实,设建置、自然地理、综合经济、黄金、林业、森林防火、农业、工业、交通邮电、
财政金融、商业、工商管理、城乡建设、政党社团、政权政事、公安司法、军事、外事、民政、
劳动人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人物25编,编下设章、节、目;人物,设人物
传记、英模名录、烈士英名录 3章;附录,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重要地方文献、修志
始末。概述、大事记、附录不列入编的序列,不设章、节。1947年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分别记
入大事记和有关专志之中。
三、本志古今贯通,详今略古。上限不做统一规定,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地
图上所标国名,也以其时为准)。
四、本志记述史实,以文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注释除个别采用随文注外,一般均采
用脚注。
五、本志以事分类,设编、章、节、目记述专业内容,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限制。本志
为全面反映“五·六”特大森林火灾的内容,专设森林防火一编,并载入了部分相关的境外内
容。
六、专志各编之首,按编撰需要,有的以短文做无题序言,提示梗概,不求一致。
七、文体:概述有叙有议,叙议结合;大事记以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方法记述大
事、要事;转志,用记叙文体,只记事实, 不作评述,寓观点于材料之中;人物,用志传体;
附录用辑录体。
八、历史纪年:一律用公元纪年,1945年以前夹注历代年号纪年。
九、政区及机关名称,均系当时名称。地名,用历史名称,夹注今名。其它地名均用现行
标准地名。
十、本志应用数据,一般用统计部门的数字,统计部门缺的,采用各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
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数字,包括在县境内的中央直属和省地属企业;工农业总产值、工农
业产量、产值、职工人数、人均收入等数字,除注明者外,均包括阿木尔、图强林业局和煤矿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