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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收入

第二节 国民收入



  
  农业1957年至1981年,国家行政对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管理过多、过死。生
产队缺少自主权,每年的收益分配方案,按提留分公积金、公益金。干部误工补助,社员分配
收入的比例。由政府行政批准执行,对社员的分配办法,实行粮食、农副产品按人头,饲料按
猪头,社员劳动报酬评工记分计算。1982年后,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户为经营单
位,农民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经营总收入中,除完成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其余全部归农民
自己所有。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82年到1990年,农村在完成第二步改革后,国家、集
体、个人三者分配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家所得部分仍包括农业税、农业税附加 15%,1985
年作了价格调整,集体所得靠集体提留部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以减轻农民的负担。1982年农
业净产值441万元中,国家所得142万元,占32%;集体所得32万元,占7%;农民个人所得267万
元,占61%。1990年,农业净民值1 116万元,国家所得391万元,占35%;集体所得33万元,占
3%;农民个人所得692万元,占62%。1990年比1982年国家所得上升1.75%,集体所得基本平衡,
农民所得上升1.59%。

  工商企业1971年到1980年,国家对全民工商企业纯收入的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
税后盈利全部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企业没有自主权,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
再生产的能力。1981年,实行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对集体工商业实现的利润,仍实行八级超
累进税率交所得税。1983年至1985年,为增加企业内部活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进行统一收
税办法。在1985年实行利改税后,大中型工商企业所得税为5%,产品税为77%,营业税为10%。
小型工商业盈利所得税为8%,企业留利率为1%。

  企业对职工个人的分配,长期以来实行八级工资制的分配办法,但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
职工的生产积极未能得到充分发挥。1983年实行企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单位成本中,在
工资总额不增加的情况下,鼓励职工多劳多得,使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挂钩,提高了职
工的积极性,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1990年,全县国民收入分配额为14 878万元,其中:国家所得5 061万元,占34%;企业集
体所得4 439万元,占29.8%;劳动者个人所得5 378万元,占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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