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
1917年(民国6年)漠河建县后,民国政府未对境内经济进行统一管理,只是在计划、物价、
财政、信贷等方面制定一些规定和措施来进行干预。
财政管理,民国初期,漠河县财政收入概由省定,县内支出多由地方自筹。
金融管理,建国前的商品交易中的货币和信贷通过广信公司驻漠河县分号控制管理,对金
矿、商户和个人信贷、贷款的利息很高。
物价管理,由商会掌握,一般属随行就市、自由买卖,工商企业管理无专门机构设置,商
号由商会登记注册。
计量管理,建国前,境内商人长期与俄国人互货贸易,计量标准不统一,有俄华两种计量
制同时在全县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民经济实行统一管理,促进了社会生产的高速发展。40年来,
漠河县国民经济的管理虽然有过失误和不足之处,但在曲折的进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
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对计划、物价、财政、信货、工商行政等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
使经济管理适应了经济发展,促进了经济迅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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