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社会商品管理

第二节 社会商品管理




  
  一、商品市场管理

  长期以来,物价管理遵遁“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县物价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主要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负
责本县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管理的价格在本县的贯彻执行。同时,管理上级管理价格以外
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基层单位执行物价的情况处理各种违反物价纪律的行
为。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稳定。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在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调节为辅”的
前提下,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
格管理办法,对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由国家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和一、
二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集市价格随行就
市,有涨有落,其具体管理办法:

  对农副产品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粮食、油脂燃料的统购部分,实行统一价格;议购部分
实行议销价格,可以进入集市,随行就市,价格可上下浮动。第二类:实行议购议销。第三类:
全部放开,根据市场需求,随行就市,灵活掌握。

  对工业品也按三类掌握 第一类:按国家统一定价。按分管权限分别规定计划价格,一律
不搞议价。其出厂、批发和零售均执行统一规定。第二类:浮动价格。统一的商品。以现行价
为准,上下浮动10%左右,最高不超过20%的限度。第三类:工商企业协商价,包括小百货、小
五金、小交电、小化工、小食品、小针织品、小文化用品以及小杂品等,按市场供求变化,由
工商企业定价、调价。

  对非商品收费 按不同的行业和项目分别由中央、省、地、县四级管理。中央各部管理的
有4种:即邮资电费、铁路运输、民用电费、计量收费。省各部门管理的有7种:水路运价、医
疗卫生费、电影票价,学杂费、市管费、汽车运价、广播喇叭费。地区各局管理的有 6种:即
缝纫加工、兽防、理发、照相、浴室、旅馆收费。县一级管理的有2种:即房租费、清洁费。

  各种修理修配收费 由企业制定标准。凡与人民群众关系重大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整
顿和调整,均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后,农产品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制。生猪、蔬菜价格放开后,物价
管理又进行了初步改革。价格采取三种管理形式:一是国家定价商品的价格不允许浮动。如计
划供应的大米、面粉、食油等,轻纺工业品中的名牌自行车、彩电、食糖、食盐和部分名酒等。
二是国家指导价商品,允许上下浮动一定幅度;有的限价商品,只准向下浮动,如钢材、水泥
等。三是市场调节的商品,即议购议销,随行就市的价格。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制止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和市场混乱局面,国家采取了
“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的措施,迅速稳定了市场物价。
以后各个时期,国家根据工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市场供求变化,工农商品比价关系,分别对
各类商品价格进行了逐步的调整,巩固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1953年和1954年,对粮、油、棉、纱、布等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规定合理价
格。1957年,开始缩小工农商品比价,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将农村80余种土特产品调高收
购价格,对工业品销售价格调低的有2 000余种,调高的有1 000余种。1957年至1961年,对糖
果、糕点、烟酒、手表、自行车等10余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政策,以增加货币回笼,减轻市场
的压力。1964年,调整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三类物资的零批差价和进销差价;调整了饮食服
务行业和修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了零星商品和小商品的价格,1967年至1978年,物
价实行全面冻结。1979年,调整提高了生猪、粮、油等18种农副产品销售价格。1981年,调高
烟、酒价格,降低了化纤布价格。1983年,纺织类商品价格进行了大幅度降价销售。1985年,
肥猪价格放开后,国家决定为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肉价4元。

  新中国成立后40年中,全县范围内组织过多次物价检查,主要检查执行按质论价的政策,
审查价格、查错漏、乱涨价等违纪行为。1964年,按中央布置,针对“大跃进”中存在的不正
常状况,开展了全面审价活动。1972 年至 1973年,又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物价混乱状况,
对县境内物价又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审价。1983年起,在主要乡镇设置物价检查所,每年组织力
量,集中检查一二次,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管理。1984年后,物价检查转入正常,使物价工作
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境内长期以来,农工商信贷业务,均由县支行承担。为加强经济建设和农村信贷业务,加
强资金管理,1971年成立人民银行,管理工商银行业务,1974年成立建设银行,1986年成立工
商银行,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各乡信用合作社于1955年全部建立,入社农户,入股资金一直受
县人民银行领导。境内信贷管理办法:1950年至1952年实行统一领导。全部信贷金采取上缴下
拨的办法管理。1953年至1957年信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8年信贷体制下放,由地方
管理,实行“全额贷”办法。1962年,信贷体制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管理。1981
年至1990年,信贷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

  信贷资金在全县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0年全县工、农、商各业贷款余额比1982
年信贷资金总额增长4倍。

  二、社会集团消费管理

  1949年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集团一直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国家行政开支和企业非生产性
开支,旨在实行增收节支,促进财政收支平衡。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各时期全县社会集团消
费品的零售额所占比重为1982年为2%o,1986年为6%,1990年为4%。

  198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以“(80)控购字第4
号文通知”,对32种商品实行专控。

  省控购办审批的有 5种:即小汽车、大轿车、空调器、录像机、复印机等。地控办审批的
有15种:即摩托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洗衣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
放大机、自行车、呢绒、绸缎、毛毯、卷烟、各种酒。

  县控购办审批的有12种:即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缝纫机、大型式高级乐器、
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公用包、化纤布、毛线、毛巾被、高级针织品等。1984年,在放
宽政策搞活经济中,控购商品审批权限下放,确定控购商品为14种。属省控购办审批的有两种:
即空调器和录像机。属地控购办审批的有 3种:即小汽车、大轿(客)车、摩托车。属县控购办
审批的有 9种:即沙发、地毯、沙发床、录音机、照像机、大型高级乐器、家具、呢绒、纯毛
毯。控购商品审批权限下放后,社会集团消费品零售额开始上升。1985年又开始采取控购措施,
审批权限从严。依据国务院国(1985)16号文公布的“专控商品目录”有17种。其中,属省控购
办审批的有11种:即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地毯、沙发床、空调器、录像机、纯毛毯、彩
电、电冰箱、洗衣机。属地控购办审批的有 3种:即沙发、录音机(或多用机,单价500元以下
的)、照相机或放大机。属县控购办审批的有 3种:即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300元以上)、家具
(单价100元以上)、呢绒及其制品。从此以后,社会集团商品消费开始下降。

<页码> =16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