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矿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金矿管理
一、清代金矿管理
把关制管理 漠河金厂是清代后期创办的“官督商办” 金矿。其生产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把头制”。把头制是以“帮”为生产基本单位。一帮少则七、八人,多则有几十人,上百人。
“把头”是“帮”生产时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帮里的矿丁由把头自募。其一切银钱衣食等,均
由把头到金厂统一领发。而招用把头则须有妥善之人做保,帮里有做弊亏空等情,唯保人是问。
除了“斧、锯、铁凿”等小型工具到金厂货柜自行购买外。其它采金所用一切用品材料均由金
厂预备。每帮受地若干丈,以插标为记,依次排开。一溜只许开三眼碃。每碃留出周围余地 3
丈。每溜上扒2人,下扒2人,扛沙2人,磅内挖沙2人,打水打杂做饭及把头 4人,共计12人。
最多13人为一班。冬季早7点半上工,下午4点钟收工,春季早5点上工,晚6点钟收工,夏秋两
季均早4点钟上工,晚7点半钟收工。四季均在12点钟收工吃午饭,饭毕即上工。各分矿区局门
前设大旗一杆。升旗表示上工,降旗表示收工。上下午各歇工一次,以一小时为限,午饭均送
到工地,以鸣锣为号,上工鸣锣三下,歇工鸣锣二下,催工鸣锣三下,吃饭及收工鸣锣四下,
各矿井上各有小红旗一面,小红旗升起表示清溜,这时矿局即派员及护勇监视。所得黄金,当
着矿丁的面称定包固封好。注明金重及把头姓名。由把头同护勇亲送到矿局收金处。同金厂监
工司事,三者眼同兑现无错,当面登薄收帐。次日在矿局张榜公布产量。所采黄金按四六分成,
矿局得四成,矿丁得六成,矿丁所得的六成包括把头、矿丁、伙夫等人的报酬。所交金沙,照
漠河现出成色,每两按市价,给爱平银16两,半个月一小结。以后如有涨落。照式再定(1890年
8月1日金厂又规定每年十月初一日至次年正月底,分成照三七分法,其余时间仍照四六分金)。
矿丁每月初一及十五各歇工一日,若遇有佳节会期。则将此两日或提前或移后。严禁偷匿金沙,
吸毒聚赌,私藏军械,一经发现一律严惩。
除“把头制”管理外,漠河矿务总局在历年办厂中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管理办法。
统筹规划 李金镛在筹建漠河矿务总局时,在筹办章程第一条中规定:“设局宜统筹也,
雇矿师,购机器,量房屋,置车辆,买牲口,设码头,招流民。募矿丁,造轮船,开山路,事
多用繁。”资金运用亦需统筹兼顾,各项办矿事宜均做了统筹安排。
集中权力,统一指挥 李金镛“以漠河僻远孤悬,百事艰窘,恐事权不一,终多制肘之虞”
①。为此特拟“事权宜归一也”一条,使办理矿事权力集中,统一指挥全局黄金生产及有关事
宜。
择优用人 李金镛强调“用人宜慎选也”,“开办一事,尤在襄助得人”,并对出力者采
取了“从优破格保奖,以资观微。”
依章办矿对于“节约资金,节省材料”,以及交通运输等与金矿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事。也
有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并能做到依章程有关规定行使有效管理。自1888年漠河金矿开办后,按
照金矿的发展需要,先后为办好金矿,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其主要章程有《筹办漠河金矿
章程》(十六条),1888年(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八日制定;《漠河金厂开厂规章》(八条);
1889年(光绪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制定的《通晓章程》(十条);同年五月十九日制定的《为
时交夏令改开明槽章程》(八条)等,自1888年(光绪十四年)开办金矿以后所有章程,经前
后多次酌拟归结为《漠河金厂生产章程》(八条)(以上一个10条,三个 8条均引自《漠河矿
务总局档案》4函3册)。以上各章程先后出台和实施以来,金厂招回流民数千人,募练护矿队
勇一营,并于漠河口等处建造房屋,广集商贩。沿江平矿之地,垦种屯牧并兴,以绝域穷荒人
迹罕至之地,兵民辐辏,商贾繁兴,漠河屹然成为边陲重镇。折强邻之窥视,息外帮觊觎之心,
达到了兴利实边的目的。
二、民国时期金矿管理
民国初年,因军阀连年混战,漠河金矿仍然沿用1908年(光绪三十三年)颁布的《矿业章
程》。该章程实施不久废止,开始执行民国有关新章程。1913年(民国 2年)《矿业法》草案
经国务院提交国会,通过后,中华民国政府又先后公布了《矿业条列》(110 条)。《实施细
则》(86条);《矿业注册条例》(49 条)。《实施细则》(30 条),《矿业呈文图表式》
(14部);《矿税征收简章》(11条)。1917年(民国6年)1月17日公布“查勘矿区5条规定”,
1918年(民国7年)公布《黑龙江省金矿草行章程》,同年12月公布《采金局暂行章程》(14
条)。1926年1 月26日,漠河县发布第41号布告,《开放漠、奇两厂自由采矿及入沟营业章程》
(引自漠河民国档案)。民国时期,漠河黄金业的经营有官办、官商合办、民办和商民自由开
采等 4种形式。漠河金矿局、奇乾河金矿局、阿拉雅金矿以及在1919年由漠河和奇乾两个金矿
局合并后的奇漠金矿局均属官办金矿。金矿局设局长一人,委员、雇员数人,矿兵(保卫人员)
数十人,采金人数千人至几万人。
民国时期的管理办法,由矿局在金矿设置分驻所,并派人监工,后改设为“官办大溜”。
官办大溜是一个淘金生产组织,具体办法是,由矿局负责修路、建房等事宜,同时垫付给大溜
工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用品。大溜每日将所淘得黄金的三成用于交官溜税金,余下部分,淘金
工人再行分配。金矿的基本劳动组织是班。一个小班三五人,大班百人左右。班里的小把头由
工人推选,或由矿务局指定。一些富有生产经验的沙金工人负责挖矿井和和采金指导。小把头
一般干技术性高和比较重要的活,收入与工人相同。大班中还有一个水道把头。一般由生产资
料占有的人来担任,掌管水道,参加劳动量不大,但收入相当高。水道把头除分得同工人一样
的收入外,还要分“水道股”和“把头股”钱。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水道把头的收入相当于整
个班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工人的沙金所得,除交官金外,一般是班内平均分配。但是由于收入
不稳,加上层层克扣。矿工往往要欠下金矿局的债,欠债后,不能随便离开。只得成年累月在
沟里劳动。
广信公司经营的漠河金矿是典型的官商合办金矿。它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黄金
生产。资本采用招股集资的办法,盈利按股份分成。
漠河的民营金矿,在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已经开始出现。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矿业条令》。
规定凡是申请开矿者,必须请领矿权。具体办法:首先要由省实业厅所辖的矿务监督署呈送商
号保单和矿图,要求在矿图中标明拟试采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矿区面积等内容。然后,申请报领
探矿执照。申请人必须持开矿执照才可开采金矿。
1926年,奇漠金矿因经营不善,产金量不断减少,致使停业闭沟。后由黑龙江省农矿厅接
办,以自由采金为主,收少量官金和采金执照工本费,使已衰落的矿业又有所回升。
三、沦陷时期金矿管理
日本侵略者掠夺漠河黄金资源手段主要采取“包工制”和“监工制”两种办法。包工制,
在“九·一八”事变前就已经实行,后来几经修改,到事变后由包工形式改为监工形式。总括
为以下3种形式:
每日验收,个人支付的形式 这种包工形式,主要是在每日进行验收的作业中采用。采用
这种包工制的工人,按工种编号划分等级,作业按工价包工,工价由采矿所长按件确定。如在
一项作业需要两个营业期以上完成者,首先决定每个营业期作业单价,包工程序是:在进行作
业前,采矿所(厂)作业负责人预先向劳务负责人申报作业所用的工人数,劳务人员接到申报后,
将能力相同的工人编为一组,填发作业传票.安排作业。每日作业结束后,采矿所(厂)长立即
验收,并将结果记入验收表及作业传票上。然后工资部门负责人据以计算出工量、分配额、人
员工资、盈亏等项,按期向工人支付现金工资。
总括验收。个人支付的形式 总括验收,个人支付的包工形式适用于当月无法完成的作业。
从事包工作业的工人,按工种编号码。其它事项同前一种包工形式一样。只是在作业中间验收。
验收后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每个人的总工时或得分比例分配工资。
满工支付形式 满工支付是一种适用于有可能进行验收的包工形式,实际上是一种要求工
人连续出勤的包工作业。实行的办法和每日验数、个人支付的的包工作业基本一样。所不同的
是,要计算满工工资。满工以20天连续出勤计算,达到满工支付满工工资。
1936年日本采金株式会社实行黄金垄断,工人称其为金霸,日本人利用工头监督工人生产,
工头依仗日本人的势力欺压矿工,手提木棒,任意毒打工人。工人所得黄金,一律低价强行收
回,发现工人私藏,私卖黄金,轻者被打致残,重者丧命。1944年后,日本人经营的各矿,因
工人罢工,加之欧战法西斯在各战场失利,已全部闭沟停产。
四、现行采金管理
1983年8月,漠河县成立黄金公司,组织管理黄金生产。公司职工组成(干部、固定工、合
同工、知青工) 均由县组织部、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调转手续或签定劳务合同,按合同
进行管理。
(一)手采金管理
采金人员开始由几十名农村社员及部分社会待业人员组成。后因采金规模扩大。外来人员
由县内职工做保,也可以办理采金手续并领取“采金证”,进行手工采金。1986年后,规定外
县采金人员必须持县级介绍信和漠河县临时户口到县劳动局签订合同,县内季节性的临时工,
必须持乡镇介绍信和户口,由县劳动局、黄金公司共同办理季节临时合同。季节性临时工年龄
限制在18~50岁以内,女性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采金人员入山后,由金矿统一编组,每组10
人左右,组长由组内推选或金矿指派,负责采金组的安全生产、劳动组织,衣食住行,产品上
缴,工资分配,后勤供应等项。
1986年初,手工采金金矿在各矿区内划分若干矿段进行管理,并设 4个生产队,生产队设
队长一名,管理人员若干人,指导和监护所辖矿段内的林政防火、安全生产、收缴黄金产品等
工作。清溜时生产队的管理人员在现场监护,每个管理人员监护5~7盘溜槽。
(二)露天选厂管理
县黄金公司经营的露天选厂,采用龙江—1型溜槽开采砂金,每套溜槽分两班作业,每班
16人,其中大溜工4人,推土机司机6人,挖掘机或装载机司机2人,电工 1人,座机工1人,淘
洗工1人,班长1人。每班作业 8小时,纯工作时间7小时,昼夜生产。年生产期120天,原则上
每班作业结束即清溜。
(三)采金船生产管理
采金船劳动组织以班为作业单位,每船分三班作业,每班作业8小时。
船长对采金船的生产、技术、安全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对公司下达的年度采掘技
术计划、季月生产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船长、副船长共同为保证船上采选设备正常运行,在组
织管理全船设备的维护、检修及运行的同时使选矿工艺流程各个环节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副船
长主要是协助船长组织和领导采金船的生产技术、安全和管理工作,船长不在时。代行船长的
职责。平时侧重负责全船劳动组织的安排和调整,处理及批准请假、串休、轮休及探亲等事宜,
并负责技术管理,以及新工人上船前的安全技术教育等。同时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布置、检查全船安全、文明生产及原始记录,抓好劳保及福利工作。
采金船进入冬季及春季检修期间,因船上工作条件复杂,按各季检修要求重新组织各检期
及春检期的劳动组织,分成若干个机组检修小组进行分组检修。
(四)产品管理
手工采金矿初期的产品监护工作由采金组组长及组内两名工人共同上缴到金矿收金处。1986
年以后,采金组清溜时,生产队派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每个管理人员监护5~7盘溜槽,所产砂
金,由组长、收金员、管理人员共同监护送到金矿收金室或收金棚。收金时,收金员、组长、
保卫干事三人必须同时在场,收金员将金产品烘干,吹精,称重,包固,金包上写明金重数量、
采金组名称,有关人员盖章,然后开据“黄金生产产量四联单”,并由收金员、组长、保卫干
事加盖名章或签字。四联单由收金员、采金组、公司财务各执一份。采金组凭单领取现金。
为了防止黄金外流,黄金公司在交通要道设检查岗若干处,对一切往来矿区的车辆和人员
进行检查注册,并在工作证或通行证上签字。进出矿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都必须携带公司颁
发的工作证或临时通行证,经检查无误后,方准进入。1986年,黄金公司在各手采矿建立了治
安民警队,编制15人,负责金矿区的社会治安及产品监护工作。根据国发(1985)106号和龙
金安(1986)12号及大金字(1986)5号等文件的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查处黄金盗窃、
走私、贩私、隐匿不交和私自加工等犯罪案件近百起从严从重打击了黄金领域内的犯罪。同时
先后制定了黄金产品监护制度。对黄金盗窃,走私贩私、隐匿不交和私自加工等犯罪活动者,
是国家职工的,一律开除公职,是合同工或临时工的,一律解除劳务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依
法处治,对于集体或个人犯罪者,同样绳之以法。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黄金,都必须按时
如数送交金矿收金室,否则按盗窃藏匿不交等犯罪活动论处。
附:采金文告(摘要)
(一)漠河金矿创办初期招工用人布告
1888年(光绪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李金镛发的一则布告,其主要内容是,本督理曾于去年夏
天奉旨到漠河察勘,漠河金矿矿苗旺,成色极好,现本督理已筹集好经费,亲自带领员司及一
切用具,前去开办。现准备招用矿丁500名,按矿丁人数 30人至50人立一个把头。该把头必须
是挖金熟练之人,并有可靠的保人做保方准任用,矿工若与把头认识的,则由该把头做保人,
若有妥善之人做保也可。无论是什么人,如愿到漠河,须在瑷珲转运局报告,领到护照到漠河
口。经盘查局验照盖章才可进出,到总局缴照注册登记。并发给腰牌听候指令。凡无保人做保,
概不收用。
(二)金矿放假告示
1889年(光绪十五年)正月三十日矿务总局发行的“各把头每月朔望放工一日,须俟批回
再行牌示,并将每日金沙同收金司事到局上票收折”告示。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各把头带领矿
丁,日夕工作劳苦,故定每月初一、十五各放工一日,以示体恤。已经禀请北洋大臣李鸿章、
黑龙江将军恭镗,待批示后再行定夺。如若批准另行通知。现在各把头务必率领各矿工,通力
合作不得贪懒偷闲。如须剃头、洗衣等事,可以互相更换,盖多作一日之王即多见一日之金。
于各把头矿丁皆有所得,不至徒劳。并且近日所挖井眼出金渐渐增多,虽然各把头每日清溜时,
同收金司事一起过秤,但还是恐怕其中有错误,兹定于二月初一日起,每日收工后,各把头同
收金司事持金到总局收金处,当面上天平秤准,当时记录,以免差错。再把头当领班之头目,
各矿颠丁均须听其指挥,若有不服者,可由该把头禀明究办。若把头借故欺压矿丁,矿丁可据
实控告惩治。何况本督理与提调经常到工地查看,即可就近面禀,若经查明有挟嫌妄控等情,
定于反坐之罪,决不宽贷。
(三)金矿盘杏告示
1889年(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一日关于设立盘查局一事特发告示一件,其主要内容是:本督
理现已经开办了漠河、奇乾河两处金厂,所有各把头带领各矿丁,淘挖所得之金,无论多少,
全部交到本局收金处,称准登帐存记。如有匿藏偷窃等情,查出分别治罪。然出厂者唯恐有将
金私匿在身,运出厂外,而入厂者亦恐有将私货和违禁物件夹带来厂。如此这些,都应该设法
防备。查奇乾河、漠河口、一间房为出入金厂必由之路,应该设立盘查局。除派员办理外,以
后凡有来往一切人,多者由口局起票,出由总局起票,少者领给号签,到一间房搜查,无私匿
情事票则加印签,然后放行,无票无签者绝对不准擅自出入,告示之后,如有违令被搜得藏匿
金沙、违禁军器、私货的人,即由该局委员捆送前来从严究办,决不宽贷。
(四)采金作业告
1889年(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发行的“为晓谕本厂大小溜各矿丁上工下工均以升旗落
旗为号不得迟延违误”告示,其主要内容是:本督理禀定开办矿务章程第四条内载明,把头带
领矿丁每日上工下工均有时刻。四季中天气长短不同,故皆分别定时,总以挂旗落旗为号,以
后各把头等,于清早见本局挂旗,方准清溜得金兑平眼同交金后,同时散工,不得参差。每帮
除留煮饭之人及曾报病之人外。如挂旗时碃眼上无人,罚中钱四吊,经有人而无故未到齐者,
少一人即罚中钱一吊。未落旗预先清溜者,罚中钱六吊。无故有一人先散工者,查出罚中钱二
吊。旗挂碃眼无人及未落旗先清溜,所罚之钱归该帮。公出如无故后到先散工者纠罚之钱为本
人独出,倘有工而不勤捷力作者,查出立加责惩断不宽贷。万一因井内无沙水大,准即预行极
明,无沙者另行挖矿井,水大者设法提水,不得坐视。合函出示晓谕。为此示各把头与矿丁等,
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务宜各自遵照,勿待罚责加身,悔之已晚。要知本督存心惟厚,执行惟
严,令出即行,毋谓言之不果也。
(五)矿工因病医疗告示
1889年(光绪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发行的“为通示在厂矿丁除有病及做饭不上工外余各一体
上工”。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督理奉旨开办金厂。各矿丁来投作工,均为衣食而至,理。宜
勤苦服力不稍怠惰为是,且由他方奔驰到此,谈何容易,亦不能才来便去,听各自便。本督理
早定章程,凡属矿丁真系患病,由该管把头呈报,代为请假,延官医调治,不准作病偷懒,窝
棚内只准留一个做饭,到厂后无论开碃眼上大溜。非半年不得擅请回家。如有重病验明,由本
局备车给票送出口外养病,此实为该矿丁远来计算,诚恐愚昧无知,谆谆告诫,再出示晓谕,
为此示,仰阖厂矿丁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既不宜即去。除做饭及告病假矿丁外,均宜一律到
工,有一不到者,即是误工罚工三日,如违重办,毋得明知故犯,本督理另派稽查员兵,每日
窝棚巡查,不能隐匿,各宜懔之,毋违特示。
(六)三七分金告示
1890年(光绪十六年)八月一日为变通办理酌改成规,自十月初一日起至明年正月底留厂各
丁暂改三七分金,二月初一自仍照旧章。有告假者听便: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督理前屡示谕
在厂各矿丁,有愿告假者,于八月底准备告假在案,届时放木筏去爱(瑷珲),亦不怕无船,亦
不怕冰排,倘有愿留者仍照常工作。兹念今年节令较早。如有欲早回者。准于过中秋节后,即
听告假回去,愿留厂工作之矿丁坚心耐劳。其志可嘉。唯自今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明年正月底
止,此四个月内情形不同,不得不异事变通,将分金改三七,以示格外体恤,至明年二月初一
日起,仍照四六分金办理。
过至中秋节后无不准假,其留厂作工者准照所定限内作为三七分金,俾益各可多得,以免
赔累。
(七)金矿管理章程
旨筹办金厂自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开办以来所有一切章程,经前后两次酌拟禀奉(归结八条)。
矿丁宜按时聚散也 查此间一交冬令,天寒日短,甚于他处。俄金厂于每年四月开工,九
月停工,盖亦因地制宜,我厂去年事属创办始日,夏秋出金甚旺。不知冬令大相悬殊,矿丁之
陆续来者,未经截止。及至冬无为,遣散已属不及,现拟于春令广招矿丁,至八九月间,令散
其半。有不愿去者,听任留厂,虽明知冬日淘金势必减少,然地邻俄境,边务为重,断难停工
数月,致启外人觊觎之心,只有减少人数,照常开办,唯选择身强力壮能耐寒苦者,方准留用,
工作即可敷其衣食,公司亦不致赔累,其非年力精壮者。概不选留。
水道明槽宜推广开挖也 查水道溶通可无水患,明槽即可通力合作。抛毛设溜,事半功倍。
效可立见,如去年刘吉春水道昭自五月二十一日开工,先有矿丁 250人,至六月十四日,上溜
渐添至530人,除驮粮歇工外,每日均到工440~450人,每日得金者50余两至 60余两左右,即
平时亦在30余两,此故彰明昭着人所共知,较之砖眼出金其获利能确有把握。今年各帮矿丁,
均宜联络,大帮统开明槽,所挑选熟悉明槽做法之老手数名,充当把头,为众矿丁督率教导,
俾力无妄而费工可有成。如有矿丁不听教导以及偷工懒惰,准该把头随近面禀委员,随时惩责。
今酌定每年由四月半起九月半止,在五个月内开做明砖以400人为一大帮,减少至200人为一帮,
按人分帮,按帮分段,按段编号,按号拈阄,长以 140丈为一段,大帮二段,小帮一段,宽、
深以金旺为限,不准任意择地,贪多致起争竞。凡上段泥水流入下段,下段每易淤塞,兹定章
何处淤阻,即归该段合上段并力开通,使水不致稍有游滞。监工委员、司事等往接段之处,时
时稽查督疏通畅,遇有违者,立予重办不贷。
开挖井眼宜定时候也 查漠河出金之沟,长约30余里,绕东北虽有百数十里,其金苗如何,
尚未全探,自经俄人由元宝山前起偷挖五六年,西开东掘几无完土,去年虽从隙出,挖井认明
旧磅之旁打洞下做不数日,即与旧礴打通,立夏秋时,旧砖积水,从旁溢入,两礴皆弃,徒劳
工作,且多有架木砂石倾崩之祸,现定每年四月半至九月半,开明槽自九月半后,天时日冷,
地气日凝,仍准开挖碃,至次年四月半开明槽,因地因时诸多裨益。
小股一律禁止也 查出年夏秋间,矿丁每有希图小利既不安心开礴,又不愿入水道,自成
散帮,或一人一处或二人一伙名目小股,藏匿树林沙堆中淘洗浮沙。今日在此明日移彼,闪烁
莫定,虽亦请立旗号,而故意将旗号低挂,使查砖容易混淆其中。弊实颇难防闲,今年概行禁
止。如有不遵者查出严惩不贷。
分金宜按月给付也 查去年在厂矿丁,应用一切衣服、食物及器具等项,均由把头赴货房
凭折支取,每至半月一结,未免过于繁琐,今定各帮取货及矿工应得分金,归一月一结。除归
不货款外,应得余款听其自便。唯查各帮把头矿丁,均于远处外来,每至回家时,携带现银长
途甚虑。本局不得不为尔等筹一稳妥之法,自瑷珲、卜奎、吉林、奉天、烟台、天津等处,本
公司皆设有分局,均可汇兑,嗣后准各把头、矿丁回家时,‘无论货之寡多,交与本局当给汇
票,持票至地头即可支付,以免携带重货,致有长途疏失。
逃丁宜分赔亏累也 查矿丁既欲脱逃,必定亏欠公款,按章归把头一人包赔,未免偏枯过
甚,况矿丁在逃先萌预逃之念,必非一日,同帮矿丁未必无一二与之交好,知其情者即不知之
亦宜互相防范。查去冬逃去矿丁不少,而同帮备矿丁无一举报,其意谓逃与不逃不干我事,彼
之亏欠自有把头任之,无怪逃丁日甚,把头虽有乾股,而所分有限,岂能包赔得起,今定逃去
矿丁一人,无论亏欠公项若干,均做两股认赔,该把头赔一股,同帮各矿丁分赔一股,以昭公
允,而各矿丁亦必公同留心也。至于病故矿丁,如有亏欠公项。亦做两股认赔,该把头赔一股,
本公司亦认一股,以示体恤。没病故矿丁尚有存款,有亲族者,准取保具领送归其家;无亲族
者捐入养病院,以充公费。
疾病宜收养医治也 本厂原设官医送诊施药,查矿丁终日作工,胼手胝足,夏秋则雨淋日
晒,脚踹水中;春冬则冒雪冲风,身立冰上。寒暑燥泾,积受成病。本厂去年矿丁得腿肿、龈
腐之症不少,一交冬令,病者累累,虽本局敦请名医,不惜重赀,精备饮片丸散,而该丁孤身
数千里,举目无亲,煮药侍候者,其谁即有至亲好友。亦各有事,势难分身照料,每有病非死
症,无人调养而死者,极为悯恻,今拟设立养病院,先盖屋二十间收养疾病矿丁,官医即往其
中,日为医治,并派老成工人数名,专伺煎药、煮粥之役,轮流侍候,庶病者易愈后,仍可归
帮作工,至入院养病,一切饮食医药名费,均归公司开销,不取分文,以示体恤。
矿丁死亡宜分别抚恤也 查矿丁数千里远来,离乡背井,艰苦备尝,到厂后或欲砍树被压
身死,或在工受伤骤故,因公而死非命较病亡者更可怜悯,此等应加优恤。今定因公死者,给
棺1具,锡箔2块,纸钱两匹,并准其亲属到局领恤银30两。如死者并无亲属,而同帮矿丁愿将
尸骨代为送归者,亦许其领以上银两作为路上费用,到家安葬,之资惟须取具,切实保结,方
准请领。至病故者,仅给棺木一具,锡箔两块,纸钱两匹,以资烧化,而慰孤魂。本局另设义
家一处,挨次编号掩埋编号,立标为记,并立号簿,有亲属领柩回籍者,对号领取,免致错误。
(八)开放漠、奇两金厂章程
中华民国15年1月26日,为开放漠河、奇乾河金厂,设立章程,其内容如下:
1、原有官办漠奇两厂现已残废,应依本章程开放之。
2、开放区域,以从前漠、奇两矿局及广信公司曾经采办之各沟为限 ,其区域、沟名即由
奇乾金矿监察局、漠河县分别查明,会具详图,呈请核办。
3、开放矿区在奇乾者,应为奇乾金矿监察局管理;在漠河者,应为漠河县管理。
4、凡欲往开放矿区内开采采者,应赴该管县 、局请领本厅所发空白采矿执照一纸,即准
入沟自由采做,其买货卖金,亦自由买卖,一概不加限制。
前项执照每人应领一张,以一年为限,每张收照费现大洋二元。
5、凡在开放区内采金者,每月收官金一早尼克,即由该管县 、局,按月征收,掣给税票
为据,否则以偷漏论。
6、凡欲往开放矿内贩运营业者,应赴该管县 、局,请领本厅所发空白营业执照一纸,即
准入沟自由贸易。
前项执照每一商号为一张,以一年为限,每张收照费现大洋五元。
7、凡在开放矿区内贩运营业者,所运货物在沟外时,除征收局应收国税仍照章办理外,
其在沟内所售货物应照卖货征收百分之三之货利税(即每卖货百元收税三元)。
8、各县 、局对于发照征收各事项,应按月专案册报一次,并将所收款项及照根税票缴查
随案呈解,不得违延。
9、各县、局经征款项,准照收入金额提成十分之三津贴办公 ,并得于解款时,如数坐扣
即于册报内列除,以昭简易。
10、各县、局对于所管开放矿区内,有随时稽查严加考核全责,应派妥员经营之,遇有发
现暴旺头绪并应立即电请核办,不得徇隐。
11、各县、局对于矿丁、散商。如有额外需(勒)索或附同营私隐匿税项,一经查觉或被告
发,应酌量情节,从严惩处。
12、矿丁、散商如有不领执照私采金沙,私行贩运情事,以私采、私贩,论严惩之。
13、本章程如有未尽之事,宜得呈请修正之。
14、本章程自呈准公布之日实行。
①宋小濂著《北徼纪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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