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火法规 1985年以前,森林防火执行 1963年5月由国家颁发的《森林保护法》。1985年 8月开始执
行国家《森林法》。1988年开始,国家发布《森林防火条例》后,省、地先后颁发了《森林防
火条例实施办法》和《大兴安岭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从而使森林防火工作走上了系统的法制
化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从1988年开始。结合本县防火实际,县政
府和县防火指挥部,先后制定了《森林防火奖惩办法》、《入山管理制度》、《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作业管理制度》、《巡护检查制度》、《了望监测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在防火实践中,各分指挥部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献计献策,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
适合本地情况的经验和办法。在河东林场 1989年春季实行“火源管理” 、“一盒火制度”,
“吸咽人员防火保证书”制度。在古莲林场实行“班组联保”制度;前哨林场实行“领导、机
关干部、党员分片包干负责”制度,“防火合同法律公证”制度。河湾林场实行“清山封支线”
制度等,这些制度因地制宜,同上级规定相结合。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全县各项林火管理制度在“五·六”火灾后开始逐步完善,每个防火期,县政府同各责任
区签定防火责任状,各林场在防火期也同下属工段、班组、居民、学校签订责任状,规定防火
责任,确定防火目标,明确奖惩界限。
在具体奖惩方法上,1989年春防前,对违反森林防火规章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
和视情节给予罚款,赔偿损失或拘留处分。1989年秋防开始,省政府颁发了“四个一律”,地
区又发布“五个一律”。防火期,在外吸烟和未经批准在外弄火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予以经济重罚或拘留,野外弄火造成火灾
一律法办,未经批准在野外弄火者一律拘审严处。“五个一律”的实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有了
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三包一定”管理办法
漠河县森林防火“三包一定”管理办法,自1985年春防开始实行。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
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全县森林防火的实际情况,使森林防火与经济承包挂钩,作为完善
经济承包的办法,把经济承包的责、权、利和防火承包的责、权、利紧密结合,以此调动各承
包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从当年春防开始实行“三包一定”
管理办法。
三包 即:一包面积,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统一划定的县、林业局所管辖原经营
区的面积作为责任承包区;二包指标,根据火山发生次数和预防、扑救山火的不同条件,把各
责任区划为四类,按不同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林地过火率,以此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三包
费用,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不同的包干费用,按所确定的费用,计算各承包区的全年包干金
额。包干费用包括专用人员的人头费、马杂费、机械维修费、油脂燃料费、电台了望塔维修费
等,包干经费专项专用,结余归己,超额自负。
一定 即定奖惩兑现。各责任承包单位按所承包的指标。每少烧一公顷林地发给资源保护
费18元,多烧一公顷林地罚资源损失费15元罚金,属于林业企业的从企业留利中支付,属于事
业单位的从包干经费中支付。
对于完成承包指标的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均论功受奖。反之,则同样受罚,并取消当年
浮动工资。
漠河县森林防火“三包一定”奖罚指标表
表6—7
二、森林防火百分制评比办法
全县1987年开始实行森林防火百分制评优罚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规定为7项。
(一)各单位对上级的森林防火文件、会议、电话会议传达落实的次数,召开各级党政领导
会议的次数,召开全体职工群众大会次数。同时明确规定林场级每季防火期要召开 2次林场干
部大会;小工队、股段级单位必须召开 2次以上职工大会,会议要有记录。达到要求,满分20
分,每少一次会议扣10分。
(二)防火宣传形式。满分为 10分。永久性宣传画和标语牌,场级单位要求达到5套以上,
大型防火宣传画两幅,宣传标语牌3套,每缺一项或少 1套扣5分。对宣传教育,评定方法由防
火检查组对各单位职工进行口试考查 ,口试内容为森林防火方针和现行防火规定 ,在被检场
级单位抽查10人,每人问10个问题,有一人答不出6个以上问题扣1分;对工队级单位抽查5人,
不及格者,每人扣2分,全部答对,满分为10分。
(三)各单位扑火组织、人员、工具设备三落实者,满分5分。层层制订防火公约为5分。
(四)对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在防火期内有人在外吸烟、弄火、上坟烧纸、狩猎、捕鱼等一
人一次违反防火规定扣3分。无人违反得满分为15分。
(五)对自流人员管理为10分。对各单位使用的无县防火指挥部签发的入山盲目自流人员,
每人次扣5分。
(六)各单位山场作业点周围,包括仓库、油库、机库等必须打出30米宽安全防火线,空地
周围要打出 50米以上的生土隔离带,一处有漏洞扣5分,并限期整改,各用火点达到安全可靠
评满分15分。
(七)对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报告,组织扑救,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县防火指挥部
给予表扬奖励外,同时给职工所在单位奖励5至20分。
三、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五·六”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认真吸取“五·六”火灾的教训,为了保
护森林安全,防止“五·六”火灾悲剧重演,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
例》 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暂行办法》,结合本县灾后森林防火具体情况,从 1989年春
防开始,制定实行奖惩具体办法。
(一)奖励办法
1、明确划分各单位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内 ,在防火戒严期间实现无人为火情,按百分
制考核决定奖励。实行百分制考核,期末评定总分数达98分以上的单位,奖给1 000元。其中:
奖励行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防火的领导备200元,防火专责人员 80元,其余奖金给有贡献的职工
个人。期末总评分数达96~97分,94~95分,92~93分,90~91分者,奖给各单位的奖金分别
为 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分配由各单位拟定,其中:奖励单位行政和领导和主管
防火领导分别为80元、70元、60元、50元。期末总评分数不到90分者不予奖励。
2、各防火外站 、检查站、了望塔、扑火专业队、巡护队以及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在
防火期内工作认真负责,做出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罚没款提取比例数额中支付。
3、对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能积极采取扑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而有贡献者奖励50
元;对在扑火中用最短时间制定出最佳方案的指挥员给予 50~100元的奖励;对在扑火中奋力
抢救火场伤病员的有工医护和有关人员,给予50~100元的奖励。
(二)惩罚办法
1、对违犯本林区森林防火政策、法令、法规,在外吸烟者一次罚款5元;在林场、木材加
工厂、贮木场、油库、仓库等重要火险区吸烟者一次罚款10~20元;私匿火种入山一次罚款10
元;未经防火部门批准,擅自野外弄火者一次罚款50元,并送交公安机关拘留15天。对在防火
期非法入山捕鱼、狩猎者,除没收全部捕获物和工具外,一次罚款20元。
2、对防火期内来漠河林区的施工、野外勘探等作业单位,须到县防火部门登记, 交纳防
火保证金,每人按50元标准交纳。如交纳单位在防火期内违反防火规定,从保证金中扣罚,余
款期末返还。在防火期进入本林区的机动车辆,不持防火入山证,无防火装置或防火装置不合
格者,对驾驶人员一次罚款10~20元。每台机动车同时要交200元的防火保证金。
3、防火期各用人单位雇用的自流人员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居住证, 劳动服务公司的
劳务合同证,防火部门签发的防火入山证’入山作业证,发现有三证不全的人员,罚用人单位
领导30元,直接雇用人员罚款50元,并责成用人单位将其遣送原籍。
4、 防火期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停止林中一切机械作业,停止居民、食堂、饭店等一切
生活用火,对违犯规定者一次罚款50~100元。对在防火期内,擅自烧荒、烧秸杆、烧防火线、
爆破等野外生产用火的行为单位罚款200~500元,并对直接领导者罚款50元。对经防火部门批
准的野外用火单位,不按规定用火,造成跑火,不论成灾与否,对用火单位领导罚款 100元,
对单位罚款 500元,并承担部分扑火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还要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和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5、对引起火情者,无论何原因一律罚款100~200元,对造成火情的单位领导罚款30元。
6、各林场管辖责任区内,发生一次人为火情,取消全场职工当月浮动工资和奖金;造成
火灾,经济损失在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取消全场职工一个季度浮动工资和奖金。对发
现火灾后,因扑打不及时,蔓延成灾,后果严重的,取消全场职工当年浮动工资和奖金。
7、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按损失程度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同时追究
法律和行政责任。
8、对在扑火过程中,不服从调动,拒绝执行命令,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畏缩不前,贻误
战机,玩忽职守者,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干部开除干部队伍,工人开除公职,领导撤职查办。
四、野外作业管理制度
加强入山管理,严格控制火源。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暂
行办法》。结合本县森林防火点多、面广和战线长的特点,从1985年以来开始实行入山管理和
野外作业管理制度,以控制火源、降低林火发生率。其主要作法是:在防火期内,凡须入山作
业人员、车辆,一律持单位介绍信到县防火办公室办理入山手续,并接受防火知识和法规教育。
由各处检查站检查入山人员的入山证和是否带有火种,机动车入山要配带灭火器和防火装置,
严防喷火成灾。对外地进入本县林区探亲、旅游、办事人员规定谁接待由谁承担其防火责任,
并负责对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须入山者,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书,交付50元防火保证金。经县
防火部门严格审查后发给入山手续。对个体运输车辆在林区作业,车主需向防火部门申请办理
防火期入山作业许可证,并交纳200 元防火保证金后方可入山作业。
对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营林、采伐、采金、勘探、调查、筑路施工等一切生产作业单位和个
人,在防火期前,由主管部门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知识教育,由防火部门派人考核后,办理集
体入山手续,不准个人入山。同时进入林区作业单位还要与县防火部门签订防火经济责任状,
注明作业单位、作业性质、作业地点、活动范围、作业人数、应负责任、责任区域、单位负责
人姓名等项。野外作业单位在进入所在林场管辖区内,还要与林场分指挥部签订森林防火合同
书,同时呈报两份人员花名册,注明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吸烟与否等事项,各分指
挥部将其一份呈报县防火指挥部备审,发给作业许可证。
各入山野外作业单位。要建立防火组织机构。确定专职防火人员建立防火制度,严格执行
野外用火和爆破审批手续及“六烧六不烧的规定”。单位要落实联保措施,开展自教自查活动。
在作业区内发生火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隐瞒火情者,一次要处以 500元单位罚款,领导
者处 1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无偿承担火烧迹地的植树造林任务。一旦
发生森林火灾,任何野外作业单位,都要无条件服从防火指挥部的调动,参加灭火。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执行命令,违者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