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占有
第二节 土地占有
解放以前,漠河的农业发展一直很缓慢,土地占有主要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形式。官田为金
矿局和沿边卡伦直接占有的土地。民田为个人自行开垦私人占有的土地。
1889年(清光绪十五年)漠河老沟金矿投产后,李金镛一边办矿,一边组织人员在沿江平广
之地开荒种菜和麦菽,开始着手解决寸丝粒粟依靠内地转运之难。当时在漠河、马扎拉、木气
干等地种地数百亩。此外,在沿边卡伦驻地亦有少许菜类种植,供应卡伦官兵。
民国时期,漠河县的土地种植面积有所扩大,多为自由开垦,私人占有。
1900年,发生“庚子俄乱”以后,漠河金矿再次被俄人所占。收复后,又因多生匪患,采
金业日渐衰落。到民国时期,已有大批矿工开始在沿江平原地带开荒立屯,发展农业生产。这
一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剥削关系表现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漠河黄金资源的开采,虽有低
落时期,但在全国还是处于显赫的重要地位。政府只为了大量收取黄金, 并不关心农业发展,
即使当地官府号召垦荒务农,终因气候条件恶劣,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落后,生产力低下,加
之人口流动性大,劳动力不足,使大片肥沃的土地未开垦出来。因此,虽然少量的土地被私人
开垦出来,但作物品种单一,产量极低,全县的口粮主要靠内地转运供应。此外,还有官府占
有的事田和试验场。漠河的公有田出现在设治局时期。当时划定的公田,主要为一片草场,共
300公顷,位于漠河下游一带, 由设治局公署作为附加税的形式征收而来,其用途是为创办学
校和推广简易识字经费;农事试验场划定20公顷,主要为设治局搞各种作物种植试验,为劝导
农民发展农业作示范实验地。这些公田到东北沦陷时期均为地主占有。
日伪统治时期,漠河县农村封建土地关系和剥削关系表现突出。地主和富农大量出现,他
们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以雇工和出租土地剥削农民;日本侵略者只顾掠夺黄金和木材
资源,不重视农业生产,农耕粗放,农业生产仍处落后状态。同时由于人民不断反抗日寇的残
酷统治,遭到残酷的迫害和镇压,使漠河人口急剧下降,农田荒芜,剩余的土地大多为大地主
黄奎元、杨德林、张子育、林化成等人占有,达二三百公顷左右。他们除雇工出租土地外,还
利用割地机、打场机等机械出租剥削农民。
1917年建县至解放前30年中,随着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耕地面积逐渐增加,公有田地和农
民占有的田地,逐渐为封建地主所侵占。据漠河沦陷时期统计,地主黄奎元拥有田地30~40公
顷,雇用长工2人。短工 20多人,兼营木材、商店和烟馆。地主张德胜占有田地50多公顷;地
主杨德林占有田地20~30公顷,养马20匹。他们依靠日本人的势力,欺压盘剥农民。据1934年
统计,全县少数地主占有耕地已达200多公顷,而贫苦农民只占有70 多公顷。
解放以后,漠河县开展了反奸清算斗争。1947年 8月。黑河专员公署派章文菼、谢宝斋等
来漠河县,领导反奸清算斗争,组织农会清算斗争了欺压人民、横行霸道的恶霸地主,杨德林
和张子育等。反奸清算斗争打击了封建势力,实行了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分得了
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互助合作化运动,农村成立了初级社和高级社,实行土地入
社,归集体所有。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占有仍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形式并存。
1983年以后,国家对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将土地以各种形式承包给农民个人。土地所
有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