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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公社

第五节 人民公社



  
  1958年,全县农村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漠河和额木尔两个人民公社,下设 9个生产大队,
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 “工、农、商、学、兵” 五位一体。农业生产关
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着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要求,公社对生产资料有无偿调用权。在生
活上,曾推行过供给制;在生产上,多以“大兵团作战”方式进行。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第
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错误,并进行清帐、退赔。1962 年,
贯彻了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即《农业分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
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确立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 (即
生产队) 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使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并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促进
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9年春,呼玛县号召搞深翻地,当时缺少机械,就组织人拉犁、马拉耙,进行土地深翻,
结果把犁底层的白浆土、白眼沙翻到地表面,破坏了地表熟土层,造成了当年农业减产。在“大
跃进”的年代里,盛行浮夸风, 当时县里要求漠河公社造肥 1.2亿吨,人均造肥1亿公斤。群
众没办法,就在地里挖坑,堆柴点燃熏土,叫 “土熏肥” ,结果劳民伤财,挫伤了农民生产
的积极性。冬季,又号召农民在地里挖井改水浇田。在冰雪的隆冬,发动群众满山遍野挖井。
当时漠河在耕地内一冬共挖井数十眼。第二年开春,又不得不全部填死,弄得平展的田土,高
低不平,影响了春播。

  1968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全面推行政治评分等“左”的作法。

  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漠河、兴安两公社未划小队),社员出工记分,不
许弃农经商或搞副业。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改变了农村“大帮哄”和吃“大锅饭”
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