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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收益分配

第九节 收益分配




  民国时期,漠河县粮食产量低下。由于采金业的发展迅速,采金矿点剧增。曾一度出现以
面粉等实物作为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每个农业劳动日值,当时折合20斤面粉,多数人等到入
冬后,将挣得的白面带入沟内出售给金矿。漠河矿业发达,赋税繁重,统治者把收取的大量土
地税、木植税等,大多用于扩大地方警察机构。民国初期,漠河地租按一般中等地租标准收取。
以后,改变了征收办法,将土地划为上、中、下三等。征收项目分为地租、 三费、 经征费三
项。上等地租,每公顷征收大洋5角;中等地租,每公顷征收大洋4角;下等地租,每公顷征收
大洋3角。三费:上等地,每公顷征收大洋3分;中等地,每公顷征收大洋2分; 下等地,每公
顷征收大洋1分。经征费为地租和三费两项之和的3%,并且规定缴纳期限。 一般村屯农历十月
一日至次年五月末为初期,六月一日至九月末日为续限;街基:每年以农历三月至六月为征收
期限。对逾期不缴纳者,处以重罚。

  据漠河县公署在 1917年(民国6年)的一份报告中称承领价格应照清丈招垦总局所规定之最
下等价格,每公顷收大洋 5元(承领费)。当时没有设立专门的清丈招垦总局,建县前由设治局
代行此职。到1929年(民国18年)除征收地租、三费和经征费外,还增加了军费附加费,人民的
负担加重。1930年(民国19年),黑龙江省政府决定租捐并收。以前地租由经征处征收,公顷捐
由捐务处征收,各自为谋。为了增加税收,改为捐租同征。漠河地广人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
少,并且所有的生荒均未放出。1926年(民国15年)12月16日,漠河征收局为请免粮食价目由称:
漠河农民所获无丰,仅足民食,向无售主”。

  据1930年(民国19年)统计,全县有住户 247户,人口 1 523人。其中:农业人口1 252人,
占80.2%。拥有土地最多的农户,种地15公顷,每公顷产小麦750斤。多者一户可收小麦11 250
斤,按当时每人需毛粮250公斤计算,可供应 22人一年食用,已超过自给自足的范畴。但多数
农民土地少且逃脱不了官税,加之丰歉无常,农民种地常常是入不敷出。

  伪满统治时期,全县粮食产量略有增加,少数地主拥有部分半机械化先进工具。据1935年
(伪康德2年)统计,全县有耕地户 131户,比民国时期大约减少1/2左右,有耕地约272.5公顷。
其中:地主占有耕地200公顷,占耕地总数的73.4%;一般农民只占 26.6%,粮食总产为54.3万
公斤。地主依靠伪满势力,将贫苦农民的土地大量兼并,然后再租给农民耕种。地主分租土地,
租额一般占总产量的 20%,地主到年终分产量的三成,佃农分一成。其余部分由日寇征收。地
主雇用长工,长工年工价以当年粮价折合,以粮食支付工价。

  一、粮食分配

  土地改革运动,改变了封建生产关系,农民普遍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生产积极性高涨,
每公顷地向国家交售100~150公斤公粮,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其余粮食全部归生产者所有。

  合作化时期,生产活动采取自愿插组,相互换工的形式。即人工换畜力,畜力换人工,年
终统一算清,相互补偿,以货币或实物两种形式支付。1954年,开始实行粮食定购销。在50年
代至70年代,采取按人口和劳力的比例分配口粮。一般人口分配占大头,按“八比二”的比例
为主要分配形式(人口占80%,劳动力占20%),中学生以上在校学生一般比照劳力的标准分配口
粮。随着年景变化,粮食产量高的年份,口粮分配比例大,歉年则少。

  80年代,漠河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因漠河自然
条件恶劣,不属产粮区,农业人口实现口粮自给,即是丰年。1981年以来持续吃国家的返销粮。

  90年代初,粮食产量仍徘徊不前。主要原因:作物品种单一,适宜栽培作物除菜类外,粮
食作物仅有小麦和大豆两项,加之黑龙江“十年九害”, 耕地面积锐减,总产下降。近年来,
县内外农业科研部门在漠河和兴安两乡进行各种作物栽培试验,虽然有的项目已获得成功,但
还没有大面积推广。

  二、现金分配

  民国时期,农民的劳动日值比较低。据 1914年(民国3年)漠河设治局统计:农民的每个劳
动日值为1~1.2元(按羌洋计算)。

  伪满统治时期,由于引进部分半机械化农具,生产效率有所提高。1939年(伪康德6 年)和
1940年(伪康德7年)统计,每个农民的劳动日值平均1.5元。又据1943年(伪康德10年)统计,农
民收入日值1.8元(伪满国币)。

  合作化以来,初级社的收益分配是以入社土地和劳动日,按比例进行分配,劳动日占比例
大。到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后,耕地、大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社员在
集体统一组织下,共同劳动,实行出勤工分制,即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年终统一结算,扣除
国家税金,集体提留,社员纯收入以10分定日值,参加“分红”。1956年漠河高级社平均劳动
日值3元,额木尔高级社为2.5元。1957年两社平均2.8元。

  “大跃进”时期,漠河、兴安乡都成立了“共产主义大食堂”,人们认为共产主义已到来,
评工记分流于形式。“大锅饭”没吃多久,集体经济便陷入崩溃边缘。刚刚得到纠正后,1966
年又开始学大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生产实行大帮哄。在漠河曾建立起“大寨乡”,评工
记分不按劳动效率,而以“政治表现”作为记工评比标准,农村便出现出工不出力,甚至不出
工也记分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革除了分配不均
的“大锅饭”现象。在漠河、兴安两乡采取了多种承包方式。漠河乡所属各村, 1984 年由生
产大队划为两个承包组,由大队核算改为承包组核算。1985年,全乡将土地、牲畜、农机具全
部分给个人,由一家一户独立经营核算;兴安乡1985年春将全乡土地、牲畜分给个人,大中型
农机具作价变卖,由购买户组成机耕组,秋后,乡政府帮助农民将收获的粮食按国家规定价格
在农民中调剂。

  漠河县农村,分布在沿江一带,农业以种小麦和土豆为主,两项约占全县耕种面积的85%
以上。但农业收入低,费用大,黑龙江洪水泛滥有时一年要发生两次, 因此农作物时常歉收,
农民的纯收入 80%为林、牧、副、渔业的收入。为此,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制定发展农村
经济的优惠政策,开辟多种生产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林业生产
一般收取6~8%的管理费,制砖建筑业收取3~5%的管理费,渔业捕捞收取200~300元的管理费。
规定农村每个劳动力出义务工20个,车船义务工 2个,革除以金代劳的弊端。1989年,漠河全
乡人均收入超过千元,成为漠河县第一个农村高收入“大户”。

  联产承包后,农村干部报酬实行与农村农民收入挂钩,一般为农民收入的两倍,农民人均
收入每增加100元,奖励村干部 50元。1990年,兴安乡将村干部的收入与农村八项经济指标联
系一起,规定每完成一项指标奖励100元。完不成则扣罚50元。

  全县各农场实行自负盈亏承包形式。先锋岛农场,1989年播种小麦1500亩,总产15万公斤,
上缴国家0.6万公斤,超额完成定购额的150%,获纯收入2万元,人均月收入 340元,人均年收
入1 700元(以5个月生产期计算。其余 7个月搞副业收入未计算在内)。古城岛农场,劳力月收
入640元,人均年收入3 200元(按5个月生产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