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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1973年,县设水产站,下设渔政股,渔政管理人员 3人。负责贯彻执行《渔业法》和审查
发放渔业许可证及收缴渔业管理费,公布禁捕期,查处违法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
护条例》和《渔业法》有关规定,确定黑龙江上游漠河段主航道我国一侧水域禁捕期为 25天,
(每年6月11日至7月5日),其余境内水域为47天(每年5月25日至 7月10日)。在禁捕期前,由县
政府发布禁捕期布告,由渔政管理人员组织从事渔业者,按规定到指定地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