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森工企业管理
第二节 森工企业管理
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物资管理等工作。是林业企业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全县各林业企业,不断深化内部改革,使企业经营管理由粗放型逐渐
过渡为集约经营型。
一、计划管理
1970年至1983年,全县林业生产建设经济技术指标。均在主管部门的计划控制下进行,计
划管理基本是单一的生产型。由1984年开始,全县各林业企业进行内部改革,计划管理开始向
生产经营型方面转化。各林业企业的计划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工作,将上级和本企业的统一决
策,贯彻落实到基层部门。各部门通过对下达计划的执行、控制、监督,再把综合信息反馈给
企业决策机关和领导,形成自上而下比较完整的计划管理体系。
(一)计划组织
林业企业计划工作,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各企业主管领导主持
下,行使计划监督和检查权,各林业企业基层部门的计划员,对上级下达的计划实行分区管理。
林业企业计划,以林业局为单位实行统一计划、分口管理。各林业企业编制本企业的长远
规划、企业年度计划,以企业计划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在主管局长领导下,统一编制,
由林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林业局对基层统一下达,由企业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
林业编制的企业年度计划,除营林、木材生产、林产工业、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基本建设等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外,其它有关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落实。
(二)计划形式
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和上级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下达到企业,企业必须严格执
行,保证完成。各林业局历年由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销售、更新造林和森林抚育等营林生产
指标,均属指令性计划。企业根据自己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实际生产条件,进行综合平衡,
编制企业年、季、月计划,下达场级生产单位,各执行计划单位,必须完成低限计划指标,同
时不能突破高限指标。
指导性计划 指导性计划,只做原则性要求、或规定一定幅度的指标,下达给基层单位执
行。通过经济信息和市场预测,做出具体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和运用经济价值规律等经济手段,
指导执行单位的经济活动,完成经济计划任务。
(三)计划编制
编制程序 全县各林业企业在编制企业计划时,均采用“两下两上”的办法,即在计划年
度前 6个月,自下而上核出年度各项计划建议指标,由林业局汇总后,统一平衡,确定年度控
制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年前1 个月。再根据上级批复的计划指标,自下而上地综合
平衡,下达执行。
计划内容 林业企业编制的长远规划和年、季的企业计划,由下列各计划组成:营林生产
计划,木材生产计划,林产工业生产计划,多种经营生产计划,森林工业总产值、净产值计划,
林业基本建设计划,林业机械配属及大修理计划,林业财务成本计划,木材销售计划,劳动工
资计划,林业建筑施工计划,物资能源消耗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林
业科研计划,文教卫生计划。
(四)计划实施
计划检查 各林业局,在计划下达后,对计划执行情况,一般每季进行一次初检。半年进
行一次现场办公,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由计划部门提出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揭露矛盾,制定措施,保证计划全面完成。
计划调整 企业的长远规划,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有关要求和上级指示,不定期进行调
整和修改。年、季企业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正式批准下达后,原则不做调整。因客观条件发
生变化需要调整时。由申请单位写出调整报告,经计划部门平衡报林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后,下达调整文件。
二、财务管理
各林业局的财务工作均实行统一领导控制,分口、分专项管理。林业局设财务科。基层单
位设股室。根据管理范围,规定管理权限。财务成本和财务计划实行统一核定,统一下达;费
用统一控制,统一核算;清算帐户集中结算;凭证集中审核,统一保管;各项基金集中管理。
全县各林业企业财务均实行计划管理,财务部门按期做出流动资金计划、折旧和更改资金
计划、产品成本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收支,通过综合平衡合理核算和分配企业的经济效益,做
到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生产和产品销售,补偿生产消耗,以取得企业盈利。在等价交换的原则
基础上进行企业内部部之问的经济核算和经济往来。按期全面完成国家对企业规定的各项指标。
1970~1983年,全县各林业企业采取一级核算方式,财务管理权限集中在各林业局财务科。
各林业局的各项生产由财务科统一安排各项资金,处理财务收支,核算成本和盈亏,各林场和
基层单位负责使用,登记所使用的财产、物资和记录直接开支的费用。各基层单位相互间因使
用的物资、劳力等发生的各项经济往来,统一由林业财务科结算。
1984年以后各林业局逐渐落实了经济责任制,对林业企业财务管理进行了改革,改报帐制
为往来制,即除了林业局一级统一安排的资金统一核算外,林场和各基层单位也进行财务核算,
核算各自单位的产品成本、相互问的经济往来,进行计价结算,由林业局财务科转帐,并对各
项资金、成本、费用等核定的计划指标定期进行考核。在经济实行承包的单位实行 3种核算方
式,即在工段(班组)一级核算直接发生的生产耗费,同其它工段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和
仓库之间发生的物质关系,都要计价结算,定期考核产量、质量以及材料消耗全部,直接生产
费用等经济指标,据此计算利润和奖金。在林业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之后,在健全经济责
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方面,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建立了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制。
(一)财务管理制度
1970年至1990年,全县林业企业根据国家财政部门不同时期的规定,相继建立了一些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固定资金管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专用基金管理制度、成本开
支范围及有关费用划分规定、禁控商品管理制度、在职人员学习及函授学习期间费用开支的规
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营林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财经纪律检查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会计核算
林业企业财务仍以会计核算为基本形式。每年以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帐户和帐簿,填制和审核凭证,复式记帐,进行成本核算,并按月、季、年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全县各林业局基本实行二级管理三级核算制。由林业局将成本、费用指标下达给林场、车
队、公司、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再由基层单位下达到工段或班组,全面落实成本和费用指标;
工段、班组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成本,进行基本经济核算。各林业局实行债权发生制,由基
层生产的产品缴到贮木场(国库)统一供销,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月编制会计
报表,按规定日期报送到林业局财务部门。以林业局财务科为结算核心,汇总各基层报表进行
成本核算,以此对各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分析,以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高低。并负
责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以对产品销售的结算。
(三核算形式
会计核算形式,有记帐凭单核算,传票核算、日记帐核算,科目汇总表核算等形式。本县
各林业企业均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四)利润分配
林业企业实现利润,主要来自销售利润。即销售收入减去税金、减去育林费和产品成本后
的差额。销售利润减去营业外收支净额,加上政策性亏损产品定额补贴后,即为企业实现的利
润。利润留成,留作企业使用,其余大部分上缴国家。自1970年以来,各林业局执行 3种分配
形式;1971~1979年,企业实现利润金额上缴国家;1980~1982年,实行资金占用费用有偿使
用;1983~1990年,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实现利润的55%上缴所得税,11.8%上缴调节税,33.2%
留给企业自用。
三、综合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规定在单价500元以上,使用期1年以上,有独立生产价值的设备,均列入企业的固定
资产。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建立台帐,分级管理。在用、在库的固定资产建卡立档
实行使用和保管责任制,每年年末进行清点盘查,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从严掌
握大、中修的固定资产费用,准确计算和正确提取折旧基金,搞好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林业
企业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分析利用情况,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作用,对固定资产
的磨损和报废,须经过检查鉴定后做出处理。对其变价收入均统一缴入财务部门。企业内部固
定资产的增值,经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财务部门凭设备卡片和调拨办理调转手续。对
外调拨企业固定资产,要按林业管理局的规定手续办理。
(二)企业成本管理
林业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是指木材成本核算,一般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即按生产
步骤进行分步核算。伐区成本、运材成本、贮木成本(含过程中的车间经费)以及企业管理费等
平行结转木材产品计算商品材成本。
本县各林业企业的成本管理,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手
段,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宗旨。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即
形成成本决策、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一系列管理过程。
1981~1983年,企业成本管理由林业局局长和总会计师统一领导,分级、分口管理。在成
本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统计原始记录,进行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
分解下达指标,控制、检查、分析成本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降低成本活动。落实降低成本措施,
计算成本结果。配合其它部门指导基层部门加强成本管理。1984~1990年,企业实行经济承包,
单位实行成本包干,节约累进分成,林业局机关科室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三)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和限额包
干的管理办法,核定给基层单位,实行专款专用,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标准。
流动资金 企业流动资金以上级拨入、银行借入和各种收入作为来源。林业企业在生产活
动中,流动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和支付其它费用。
专用基金 有福利基金、财政基金、育林基金、大修理基金4种。
福利基金 1978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增加洗理费,副食补贴和冬季贮菜补
贴等。加之物价不断上涨,企业福利基金年度支出大于收入,企业便以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
弥补收支平衡。按国家规定企业以工资附加形式.按工资总额的11%,提出职工福利基金计入产
品成本。
更改基金 按上级规定,生产的木材产量,原木每立方米按13元标准计提,薪材小径木每
立方米按5元标准计提。计提的更新改造基金计入生产成本。企业提取的更改基金15%上缴能源
交通基金税;20% 上缴林管局统一使用。剩余部分留作企业自用。此外,更改基金来源有折旧
基金的留用部分;其它专项基金转入其它收入,如更改存款利息。非常损失保险收入,出租固
定资产租金收入等项。更改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重建;在原有固定
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企业试制新产品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
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开支;其它支出,包括归还专项借款和支付利息等。
育林基金 全县各林业局。历年均按上级规定的提取标准,按木材销售量提取育林费,用
于培育森林。1973~1986年。小径材和薪材每立方米售价计提 5元,其它材种每立方米按售价
计提15元。1987年至1990年,对火烧木每立方米售价计提 21%作为育林费,以备早日恢复火烧
资源。
大修理基金 全县各林业局自 1970年以来,在固定资产总值中,按 2.3%计提,计入企业
产品成本。房舍和机械大修,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林业局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后,方可列入
计划进行大修。大修理基金由各林业局统一计划安排,归口管理。
四、物资管理
从1970年开始,全县 3个林业局先后建立了物资供应科、设置物资仓库,一般设配件、燃
料、业务、总务、财务、综合等股室。
进货 林业物资分为统一分配物资、部管物资、地方管理物资 3种,或称一、二、三类物
资。其来源,由国家物资局、林业部物资局、林业管理局物资处供给和从地方上各物资部门采
购。1970~1983年,林业生产物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计划供货,主要是钢材、铁线、油丝绳、
弯把锯、扳钩、大斧、刀锉、电石、和油脂燃料,各种林业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各类林业建筑
用红砖、水泥、玻璃等基建设备及原材料。1984~1990年,随着林业生产机械化的实现。机械
进货和配件进货不断增加,除了上级统一供货外,企业又从地方上组织了生产需要的各种物资。
储存 各林业局的物资科均设有总库,并在较大的基层生产单位和集中供应地设置物资分
库,随着企业内部改革,部分物资分库已下放给各生产单位自管,由原来的内转制改为售料制。
仓库管理 重点抓库容、出库手续、入库验收、领销制度和健全仓库物资保管责任制。同
时。修整布局,加设铁货架,达到库存品种摆放商品化。调整油库管道和照明线路。油库达到
砖瓦化、管道化、计量标准化、油质过滤化,防火器材齐备,安全设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