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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汇兑
第四节 汇兑
民国时期,漠河邮政局不办理汇兑,所有汇兑业务都是由县内的银行办理。伪满以后,除
银行办理汇兑业务外,邮政局亦办理汇兑业务。其业务邮量无据考证。
建国后,1956年、1958年两次特大洪水将漠河冲毁,邮政中断。1964年正式恢复汇兑业务。
1971年汇票出口达5万张,1990年汇票出口达59 94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