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编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09年,(宣统元年),漠河总卡设置后,其财政归爱珲兵备道管理。民国时期,县内税
收有所增加,除县公署人员的薪俸,办公费,监狱司法费由省里统管外,地方财政收入采取部
分上缴,部分留用的办法。伪满统治时期,伪满政府将税务与会计两者分设,只将县内征收的
地方税交给县公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变动,试行过多种管理办法,但财
政管理体制变化总趋势是由高度集中逐渐转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0年至1953年,在全国实行统收统支的同时,黑龙江省政府根据黑龙江沿边经济落后,
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对地方财政实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特殊政策,以促进和保证沿边经
济迅速恢复和发展。
1954年至1958年,实行超收分成,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
1959年至1970年,实行财政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1971年至1981年,先后实行过收支挂钩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定收定支、结余留成、自
求平衡的管理体制,也实行过“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办法,年终按决算实际收入数和地区
批准的收入预算与固定留成率计算所得税留成超收的 30%部分留下自用,支出结余归己,超支
自负。1976年至1979年又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超支不补和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对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办法,规定产品、产量、成本、消耗、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质
量等8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每完成一项按1.25%计提企业基金。1979年后,对所属企业实
行“超计划利润分成”、“亏损包干”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也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改为划
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在收入上,除工商税作为国家对地方调剂收入外,其余收入划归
地方,在支出上,除基本建设、科技、知青安置、救灾等项费用支出仍由上级专项拨款外,其
余所有支出均由地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可能进行安排。
1982年至 1984年,国家对漠河县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将全部财政收入
缴入上级国库,支出再由上级补助的办法。
1985年,改为“定额补助和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1986 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
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地方财政可以多收多留,在支出安排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充分发挥了地
方财力的作用,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从1989年开始,县财政部门对乡级财政管理实行“核定基数,超支不补,节支留用,一年
一定”的预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