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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




  
  清初,“位居”在黑龙江上游的达斡尔民族。不定期地派人,携带貂皮等地方珍贵名特产
品,到京城向清王进贡。

黑龙江设治后。清政府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征收貂皮,一是纳贡形式,二是派音达 (官兵)
征收。后来纳贡地点不断改变,但主要集中在齐齐哈尔,届时有布特哈,兴安城(漠河一带的
索伦部先后隶属两处所辖)属下的达斡尔和鄂伦春族人前去缴纳贡品,向例每年如此。这种“土
贡”形成了黑龙江上游地区早期赋税雏形。

  被编入“八旗”的达斡尔、鄂伦春族人一律“贡貂”,未被编入旗制的少数民族,清政府
则要“谙达”到山里直接征收貂皮。早在 300年前,曾有“谙达”包商到栖林集(今西林吉)向
鄂伦春人(未编入八旗的)征收貂皮和灰鼠皮。1909年(宣统元年)漠河地方开始征税,以后税收
由简到繁,所收赋税由总卡衙门支配。

  清末时期 漠河地区的税收分课、税、捐 3种,课是不以收入多少而增减,按规定有额定
数额;税分为量征和从价征两种;捐有征物产的,也有征营业的,有时有些商品,实行课、税、
捐同征收。

  民国初期 划一田赋,统一税制。1913年(民国 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国家税和地
方税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 3大类。国家税主要有
田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省内出产税等;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妓捐、赌
捐、厕所捐等;地方公益税是用征税的办法进行征收3税。

沦陷时期 税收是日本侵略者为维护其在黑龙江上游地区的殖民统治,奉行掠夺政策和进
行侵略战争积累资金的主要手段。伪满洲国成立伊始,开始改革税制。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
伪满洲国国务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办法》,规定了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原则。
其国家税分为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大类,共29个税种。以后,随着日本侵略战争形势的
变化,先后又进行了3次税制改革。1941年(伪康德8年),伪满政府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决
定提高卷烟税,油脂税的税率。1942年,第二次实行战时增税,增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
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恢复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设交
易税。1943年(伪康德10年),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再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
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税率。至1944年(伪康德11年),伪满洲国的国家税竟达34种
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 13税,所得税 10种。伪满政府还于1936年(伪康德3年),
改革了地方税制,实行国家附加税和特别税同时征收,共有 7个税种,1938年(伪康 5年)9
月7 日。伪黑河省公署公布了《黑河地方税规则》,又将地方税种改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职
业税附加捐、家属税附加捐、地捐、杂捐5种。

  解放初期 1947年,漠河解放后,伪满时期的殖民地税制被废除。当时全国还处于战争状
态.无暇顾及税制改革,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征收办法。

  新中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地税征主要是工商税和农业税两大类。1950 年1
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 ,全国税制开始统一。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
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
房屋税、地区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棉纱统销税、薪给报酬所得税、
遗产税,各税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同时开征了黄金税,当时漠河开征了前11种。

  为了使国家税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多次改革。

1953年,国家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修订了工商税制,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薪给
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为城市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误乐税,
同时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把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修正后的工商各税共有12种,在漠河开征9种。这一时期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国家再次改革工商税制,一是简化合并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中
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二是简化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是在基本保护原税负的基础
上,调整了各别税率;四是对减免税做了些新的规定。经过这次改革,工商各税共有10个税种,
在当地共开征 8个税种。1959年,又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新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
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又一次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
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为新的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工
商税保留44个税目,82个税率,实行不同,税率只有16个;修正了免征不合理的规定,明确规
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种为地方税。改革后,国家工商各税共有 9个税种在本县开征6种。
1974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9年,停止车船使用牌照税共开征工商各税4个税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国家
对税收制度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改革措施,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0年。国家开
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开征烧油
特别税;1983年开征增殖税、建筑税。在国家新开征的 5个种税中,本县新开征了增殖税和建
筑税两种。同年6月1日,国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
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漠河县即日开征,至此,国家共开征16个税种,本县
共征 9个,还有关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
企业所得税、烧油特别税 7种税,本县未开征。除此以外,国家还通过调整税率、减免税等办
法,来减轻合作商业和个体经济的税负;调整农村税负和协调农村特有税负;调整工商税和工
商所得税,使税收负担更加趋于合理。

  农业税,因漠河县农业不发达,常因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黑龙江水灾等原因,多年来农
业税一直是免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