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第二节 税种
一、清末时期税种
清朝时期,漠河地方税收,除早期的“土贡”外,后来相继收过十几种税。
二、民国时期税种
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三大类。
国家税 主要有田赋、房地契约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本省出产税等5种,始于 1912
年(民国元年),从价计征。印花税,1913年(民国2年)开征。所有书单、簿、票、据、婚书等5
种,凡可以作为凭证者,一律照章贴花,以作为纳税标志。国货销场税,包
三、沦陷时期税种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种,其中国家又分为所得税,消费和流通税 3大类。至伪满后期,
国家税达34种,其中所得税有10种,包括禁烟特税、矿产税、矿区税、出产粮食说、地税、家
屋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勤劳所得税;消费税11种,包括清凉饮料税、
特别卖钱税、油脂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棉纱统税、烟税、卷烟税、酒税、家酿自用酒税、
通行税;流通税13种,包括交易税、船舶登税、矿业财团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登录
税、不动产登录税、不动产登录税、契税、取引税、意匠登录、印花税、商业登记税、特许登
记税。
1936年(伪康德 3年),地方税共有 7种,包括营业税附加捐、矿业附加捐、木捐、地捐、
房捐、产销捐、杂捐。1938年(伪康德 5年),又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家屋税
附加捐、地捐、杂捐5种。
四、新中国时期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分为工商税和农业税两大类;本地开征的工商各税,经过多
次改革和数次个别调整,开征税种由建国初期的11种简化为现在的 9种,建国后开征的主要税
种有:
货物税 漠河解放后开征,1949年前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应税货物
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有烟、酒、皮张、皮毛、原木、粮食和铁木制品等,税
率不一,从价计征。到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49 年前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工商业户,按其营
业额、收益额、拥金额。分别不同行业的税率,从价计征。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
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为新的工商业税,并确定工商业税为国家现行税种。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交易发生后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列为独立税种。至此交易税取消。
印花税 1950年开征,以凭证书立人、受领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各
种凭证、帐、册、契约等要贴上印花税票。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1949年前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执行国家规定,凡屠宰猪、羊、牛三种
牲畜,均需交纳屠宰税。1958 年以前,为从价计征,以扣为从量计征,对老、弱、残、耕畜,
须经政府部门批准,方可宰杀,照章交税,屠宰税为现行地方税种。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当时为纳吨税,1951年改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车、垃圾
车和单位、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3年定为地方税种,1979年全部停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由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
务人,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它证券利息所得,股本、职工对本业垫款的利息所得,
均需纳税,按利息所得额的5%从价计征,1959年停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包括电影、娱乐、
冷饮、旅馆等,从价计征。1953年取消。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为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种。1953 年改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个税种,
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交,按面积计征,为现行地方税种。
商品流通税 1953年新设税种,凡在境内已纳税的商品,行销全国,均不再纳税。1958年
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 1953年由原特种消费行为税分置税种,凡在境内经营电影、曲艺等文化娱乐
的企业,均为纳税人从价计征。1966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执行国家规定,含在交易税中,税率
为5%,起征点为1头,交易牛、马、骡、驴、骆驼、猪、羊等7种牲畜时,向买方从价计征。1953
年改为独立税种,并停征猪、羊交易税,为现行地方税种。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后的税种,凡
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家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
人,均为纳税人,从价依率计征。1973年并入新的工商业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由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为独立税种,对由集体工
商企业、个体户和国营预算外企业,按年度结算净利润,从价依率计征,特业不同,税率各有
差异。1973年,确定工商所得税为地方税种。
集市交易税 国家于1962年开征,本地无集市,为保留税种。1983年开征,对工业品和农、
林、牧、水产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征收,为现行地方税种。
增值税 1983年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收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系现行国家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凡是内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依据其实现的利润,按
55% 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对有盈利的小型国营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
纳所得税为现行国家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