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赋税征收

第三节 赋税征收




  
  清朝时期,1888年(光绪十四年)漠河金矿开办,由金矿总办负责征收“官金”,上缴清廷
国库。1889年(光绪十五年),漠河金矿上缴清廷官金 3万两。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收缴官
金5万多两。1909年(宣统元年),漠河总卡始由各卡征收数量很少的赋税。

  民国时期,初期沿用清代的税制、税目。1914年(民国 3年)11月开始修改税制,将银和钱
改为大洋制,实行印花税、酒烟官卖费、烟酒官卖特许牌照等新税目,将税目划为国税和地方
捐两类进行分别征收。国税由中央财政部直辖管理,同时下设国税征收机构,专负国税征收。
1916年(民国 5年)于连崟设立漠河征收局,专司漠河一带国税征收。地方捐,由省长管辖,由
省财政厅进行监督,具体分由各县县长(知事)掌管,地方捐,由地方警察局(所)征收。民国时
期对山货、皮张品目从价征收,每元征收现大 洋1角 1分,漠河金矿局,对矿工实行腰制,每
人发给腰牌一块,每块征收一早尼克(俄制重量单位),一早尼克含江平银1钱 1分8厘,全矿局
按矿工所获利益抽取200向国家缴纳。矿工所采取 的沙金除缴纳金税外,其余部分由矿局全部
收买,以此官金卖出所得的利益又50%充公,这 种税收方法,称为官金制,商贩在金矿各局地
买卖时,从价计征,按售价5分纳税。

  官金 由国家从金矿局征收,以盈利的20%收取,以金为税。

  身厘金 从矿工个人收益中按50%征收身厘金。

  大溜金 凡筑水取道合力采金组按大溜标准征金,大溜产金按总额征52,或按每人每月平
均征收15个早尼克。

  小溜金 按人头每人每月征收金税一早尼克。

  官金利 按砂金买卖利益总额征收50%。

  官货利 饮食品按销售总利润,征收20%。

  货捐正款 一般商品贩运税,按售价5%征收。

  货捐杂款 一般商品搬运税,按售价52收税。

  漠河金矿局在1914年(民国 3年)各捐税征收总额为113 523元(大洋)。1915年(民国4年)捐
税征收总额为177 639元(大洋)。随采金业的发展,漠河商业也随之兴旺起来。到民国4年商号
剧增,各征收分卡开征烟酒税。

    漠河总卡征收各项地方杂捐表
表10-10   1912年(民国元年) 单位:羌洋元



   漠河总卡征收各捐表
表10—11   1913年(民国2年) 单位:羌洋元



   漠河总卡税捐征收表1914年
表10—12   (民国3年) 单位:大洋元


  注:1.妓娟:华妓,日妓,每人每月纳捐5元。

  1912年(民国元年)漠河总卡共征收地方各杂捐5种,捐额(羌洋)472元。1913年

  1月征收杂捐5种,捐额(羌洋) 272元。1914年8—9月份共收捐费 7种,金额为大洋841.1
元。1912年每月平均收捐39.3元,而1913年1个月就收捐272元,为上年的7倍。

  1914年(民国 3年) 7月 1日,漠河设治局开始征各项杂捐,所征收捐款大量用于警费开销,
由于警费开支过大经常出现亏库现象。

  漠河设治局自1914年7月1日起至1915年(民国4年)6月30日所征收的各项杂捐与坐支警费数
目比较情况如下:

  各项杂捐征收数

  酒 捐 羌洋 3 50元

  赌 捐 羌洋 2 708元

  商户警捐 羌洋 1916元

  菜 园 捐 羌洋 200元

  卫 生 捐 羌洋 270元

  检 验 捐 羌洋 301元

  妓 捐 羌洋 2 300元

  店 簿 捐 羌洋 56元

  商户脚力 羌洋 533元

  共 收 羌洋 8 634元

  坐支各项警费数
  1912年8月由省领枪弹运费,羌洋712元;1914年开办购置房间置铺垫费,羌洋932元。

  1914年7月至1915年6月共支经费10 431元。共支警费羌洋12 075元。

  到1916年(民国5年),漠河人民负担的捐税已经超过1912年征收数额的 42倍,地方官府为
了使捐税征收得到保证,不断地增设和调整征收机构。自 1915年 6月1日,漠河置征收分卡,
1916年置漠河征收局。1917年 4月20日,永安山、奇雅河划归西口子征入分卡,征收第一期烟
酒税额大洋228元,按五折合羌洋456元。

   1916年漠河征收局税捐收入统计表
表10—13  单位:元



续表10—13  



  1917年6月,漠河征入局归并漠河县代征国税,由7月1日开始。至9月漠河县所属各分卡开
始征收各项捐税。

  各卡征收捐税统计表
表10—14   1917年9月 单位:羌洋元



  自1916年(民国 5年)漠河置征收局后,开始征收第二批烟酒税,为了弥补财政开支不足,
增加税目,对商号进行严格控制,每年征收期间,对各地商号要进一次注册登记,然后照章,
按户征收各种捐税。

  因杂税过多,各界商民怨木税过高。即从采伐、运输、到销售、课税多达木价的五成,以
致引起木商屡次申请减免税款。1914年(民国3年) 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同道尹、财务局等
会商,确定木税统一办法,经巡抚使与农商、财政两部批准,于1915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根
据木植税捐办法规定。征收局对木植税。从价10%征收;林务局对山本税及木植要费从价 8%征
收;作为杂捐的附加,要征收各税一成,过去的入山腰牌费按规定照收,以后木植税改为木税;
山本税改为木植山本税,林务局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又开征林务二捐从价2%征收。木税,从价
每元大洋由买主折征一角一分,木植山本税,从价每元大洋由卖主折征八分八厘,林务百二捐,
从价每元大洋由卖主折征二分。

  1919年(民国 8年),省财政厅鉴于本省木植税捐名目繁多,归并为两种:将过去的木税、
木植山本税、林务百二捐三税合并改称木植税,从价每元大洋实征二角一分八厘;对外省输入
木材所课木税称为外省输入木植税,按大洋一元,实征一角一分,木材种类按旧章不变。

  沦陷时期,漠河县赋税征收隶属伪黑河税捐局。在漠河县征收的国家税全部上缴国库,征
收的地方税,留给漠河县公署使用。伪满时期纳税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纳税,违者以各种理由
处以罚款。

  1937年(伪康德4年)12月6日,伪满洲国公布勤劳所得税,于1938年5月1日施行,1939年1
月进行第一次修正,1943年1月1日开始实行,勤劳所得税课证,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凡属于
伪满省住所或一年以上的居住者,均有纳税义务,纳税共分三类所得:

  第一类所得 俸给、薪金、工资、津贴、恩给、年金及类此性质的给与,税率以50元者为
起点征收。

  第二类所得 常与及类此性质的给与,税率以50元者为起征收。

  第三类所得 退职给与(包括临时恩给)。及类此性质的给与,税率以其支勤务日数所得金
额已满50元者为起点。

  勤劳所得税分正税和附税两种,均采用金额累进税率课证,分6级进行100元以下所得,征
1%;超百元所得,征3%;超过200元金额,征4%;超400元金额,征6%;超过700元金额。征10%;
超过1 000元金额,征15%附加税率。一律为正税的25%。

   1941年漠河县地方税收一览表
表10—15 单位:元



  1948年至1980年税收由呼玛县管辖。1959年在兴安设立税务所。后迁至漠河,负责征收漠
河、兴安、开库康的税款。

  1970年10月,境内林业开发,国家开征了原木税,1972年建立古莲区税务局,当年完成工
商税收11.1万元,1973年完成工商税收14.7万元。

1981年10月,古莲区税务局改为漠河县税务局,下设西林吉、图强、阿木尔3个税务分局,
县税务部门在积极挖潜培源,促进增收中,连年完成税收计划。1987年,境内受灾后,按照国
家政策规定严把减免税关,把减免税制度用于促进企业增收,扶持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多开
发新产品,增加税源用于生产自教。

 1987—1990年漠河县减免税表
表10—16 单位:千元



  1987年“五·六”火灾后,省内外许多单位到漠河灾区参加援建,根据非常时期的特殊情
况,经黑龙江省税务厅批准从1988年至1990年,3年中共 7个外援单位实行减免税额,3年全县
共减税额达 250.34万元。为灾后开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12家减免税,减免税额为3 900.40元。
为境内国营、集体企业单位11家减免税,减免税额达105.7万元。

   漠河县历年完成税收情况统计表

表10—17  单位:千元



续表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