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金融管理 自清末金融业兴起后,黑龙江地方银号和广信公司控制了漠河的经济命脉,并负有金融管
理职责,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凭借政治、经济特权对金融业进行控制,特别漠河沦陷以后,日
本帝国主义实行了残酷的金融统制。所有地方金融管理权被伪满中央银行所操纵,地方金融管
理职能根本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渐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1951年黑河支行呼玛办事处成
立,管辖(今)漠河和兴安两乡的金融事业。至1972年,成立古莲区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开始有
所发展。1983年,国务院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行与工商银行开始分设,分设后的漠河人
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基层机构,开始对县境内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一、货币管理
1972年起,古莲区人民银行,设立综合股,配备专人负责货币管理,按照国家各个时期的
经济政策,管理县内各个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观念、工资基金和现金计划以及货币流通
管理,并进行反假币斗争。
(一)、现金管理
1972年至1978年,现金管理主要执行中央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
理制度的报告》及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货币发行的决定》进行管
理。同时执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行严格
的现金检查。银行现金审查委员负责对现金支付进行审查控制,实行单位每日收入的现金须于
次日上午,最迟在下午结帐前送存银行;国营企业销货款要随时送存银行,银行按现金计划监
督单位的现金进行支付;对开户单位普遍确定库存限额,一般为30元,商业稍多于此。对国营
企业、机关团体赴外地采购,除允许携带旅差费外,其余款项一律通过银行汇出,不许持现金
采购.规定出差人员按出差地点支取相应的现金。哈尔滨以远为300元,哈尔滨以内 250元,加
格达奇以内 200元;农村人民公社以及国营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
过银行转帐,不准使用现金。从而使现金管理有效地控制了库存超限额、坐支销货款、套取现
金、白条子顶库、帐外保留现金和设小金库、携带大款额现金采购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现象。
1978年现金管理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同
年8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到1980年又开始执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关
于改进现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同时对单位间零星采购、跨地区购销往来、在集市采购,
均不许超过 1 000元。1983年省人民银行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补充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经
营承包单位,在银行单独建户,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对农
村承包户,凡交易结算的实行户交户结的,由出售农副产品自由选择转帐结算或现金结算;对
单位保存现金限额也有所放宽,一般单位库存限额为100元。
1984年,下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县人民银行及时在
全县范围内进行贯彻执行。新的规定下发后,开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对个
体户、专业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但对各单位与以上“三户”问发生的经济往来,要经
过银行审查。进行核算监督,根据各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状况,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检
查监督不规矩的三类单位。每年由县人民银行对各单位进行一次现金大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或
企业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的现金支付,截止1990年末共检查64个单位,其中有
19 个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限额保留现金,有的坐支现金,有的“白条子”抵库等各种现象,
并分别给予了处罚,并对财会人员进行了短期培训,增强了法制观念。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72年至1977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黑龙江
省制定的《关于加强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工资基金实行管理。古莲区人民银行并按照劳
动工资政策,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监督,同时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卡,核定职工人
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按基数支付工资。1974年银行为了配合劳动工资等部门压缩职工人数,压
缩城镇人口,压缩商品粮供应。对单位增减职工和工资总额凭工资核减(增)单办理工资总额增
减手续,同时调整工资基金管理簿、卡基数,保证了“三压”计划的实施。
1977年至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和《关于整顿加强银行工作
的几项规定》精神。从严执行国家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工资基金监督,控制计划外用工,
对私招乱雇,滥发津贴、资金的单位,不予支付工资。1980年开始执行全国分行长会议拟定的
《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控制职工人数、监督月工资支出改为工资总
额监督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对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各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为监
督支付工资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银行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对资金数额大的单位,在银
行“企业基金”科目下设立资金存款专户,监督支付;其它单位在工资基金簿中单独记载资金
提存和使用数额。
1985年至1990年,开始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县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
执照新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凡全县各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
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帐户,工资总额的支出必须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单位在开户
银行支取当月的工资时,要将上个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此办
法实行后。各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季度或月份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自
行安排使用工资基金。
(三)货币流通管理
漠河县的市场货币流通量,主要是通过现金收支统计报表反映。县境大量物资要靠外地供
应,流动人员多,现金需要量大,从历史至今仍是现金投放地区。1972年至1977年境内居民少,
但外来施工人员多,现金需要量大,所以几年来现金投放量居高不下。
1977年至1979年,境内居民、职工开始增加,商业货源好,使货币回笼增多,现金投放量
开始下降。
1981年以后,全县的改革开放、搞活不断深入,各项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现金收入逐年增
长,又由于个体商业迅速发展,个体户外出采购人员剧增,因此,货币投放也逐年增长。
1987年“五·六”火灾后,由于全县进行恢复重建和抢采抢运烧死木,外委基建施工和林
业生产的采运人员猛增,商品需求量大,加之外地来漠河经商人员,共计达 3万人,使现金支
出和投放出现有史以来的最高峰。1990年,全县复建工作收尾,烧死木抢采抢运任务完成,现
金收支呈现正常。
1972~1990年漠河县历年现金收支及投放量表
表10—23 单位:万元
(四)反假币斗争
反假币斗争,主要是打击极少数分子破坏、伪造人民币的活动。1980年,县人民银行在单
位送来的销货款中发现有变造人民币的情况。即把第三套人民币10元券从中间分开,剥离处贴
上白张。发现后,人民银行及时组织了各单位出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召开了各专业银行出纳
人员会议,会议提出要严格进行出纳检查工作,彻底打击变造人民币的破坏活动,并对回笼券
严格复点,掌握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又同时建立健全了票样管理制度,控制票样发放范围,
除县人民银行,其它部门一律不发。
二、发行出纳
(一)发行制度
1972年古莲人民银行开始设发行基金保管库,保管准备基金。
1986年,县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分设后,县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
核定的货币发行额度,进行统一保管,调度发行基金,调剂市场货币流通;组织各专业银行办
理人民币发行工作;根据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办法和操作票币挑剔标准,组织办理损伤人民币的
重点工作;办理发行基金出入流通票币券别结构;办理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及帐务核算。全面
及时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及库存情况。
(二)发行基金
发行基金是发行库保管的钞票,是代理国家保管的未来发行的货币,是为调节市场流通而
储存的准备基金。
1972年至1977年,发行基金管理和发行基金出入库制度检查掌握不严。1979年,古莲区人
民银行为了加强发行基金管理,实行基金出库必须在总行核定的限额以内。
1981年至1990年,县人民银行发行基金管理工作执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纳拨”
的原则和本县的现金计划,货币投放等多种因素进行编制发行计划报地区分行,发行基金调拨
凭书面调拨命令办理,在紧急情况下,凭规定代号的电报调拨命令办理。漠河县属于常年投放
地区,因交通尚属不便,调拨次数一般为每季度一至二次,在投放高峰期次数略增。
(三)业务库
1972年,古莲区人民银行正式营业,上级行给核定的业务库存最高限额为50万元。1973年
至1977年,业务库存额被批判为“条条框框”,业务库管理松弛,各基层处、所用“白条子”
顶库现象经常发生。1983年后,省行核定漠河县人民银行业务库存限额为100万元。
(四)现金出纳
1972年,古莲区人民银行设业务专柜,由4人组成,一个股长、一个出纳把箱、两个付款,
还同时储蓄、会计记帐。虽然有时有现金收付差错,但还没出现一次90元以上的事故差错。到
1976年,现金出纳执行“帐要多核,钱要多点”、“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的现
金出纳制度。1977年10月,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发行出纳工作,抓好“三个基础
建设”,即出纳工作基础建设、点钞技术基础建设、整点票币基础建设,区行制定了具体措施,
降低现金差错率,杜绝大额错款,努力改进服务态度,加强银行与企业协作,帮助企业提高出
纳工作质量。
1979年,区银行开始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坚
持出纳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1980年又实行收款换人复点,付款换人复核
制度。
1990年10月,县人民银行金融工会举办了金融系统点钞比赛,在规定时间内单指单张最高
时速为 1.5万张,多指多张、多批多张为2.1万张,扇面点为2.3万张,通过点钞技术比赛,提
高现金收付质量和整点技术水平。
(五)票币兑换、挑剔
1987年“五·六”火灾中,县境内部分居民手中的人民币被烧。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制定了
对火灾中被烧损的人民币兑换办法,责成漠河县人民银行具体办理兑换工作。凡要求兑换烧毁
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开具证明到县人民银行办理兑换,银行本着国家、个人利益不受
损失的原则,按照省行放宽的兑换标准办理,对已烧焦、烧黑的损伤券,用酒泡开,粘贴,能
辩出面额后,经领导批准,可以额兑换,兑换面达 90%以上。这部分损伤券,由漠河县人民银
行直接封包,办全手续后缴地区人民银行,再由地行上缴省行销毁点销毁。截止1988年漠河县
人民银行共兑换“五·六”被火灾烧毁人民币金额达5万元。
(六)辅币调剂
辅币调剂也是现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漠河县人民银行,根据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流
动人员多、携带现款外出人员多、现金流入少等实际情况,在货币投放中主币投放量大,辅币
投放量小,在主币投放中,尤以面额100元、50元、10元为主,并经常调查市场货币流通情况,
注意主辅币面额合理调剂。
三、金银管理
(一)金银收购
漠河从清末金矿开办后,每日所得沙金由监工、稽查,共同送交收金所,经主管者眼同兑
收,登册盖戳,聚总熔炼成条后,运售津沪各处。
1912年(民国元年)广信公司在漠河设立柜头后,矿产金一直由广信公司收购。到伪满时期,
日寇为了更多地掠夺漠河一带黄金,并设立采金株式会社,实行黄金垄断,规定“满带金制度”,
即采金人所得之沙金,按规定价格,强行全部收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银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51年至1980年漠河县境内的几
个主要金矿所产黄金一律由呼玛县人民银行收购。而1978年开始古莲区人民银行也收购了少量
的黄金。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到1981年,漠河县人民银行发行出纳股始设专职收金员,负责
收购矿金,有时银行派人到金矿定期巡回收购,然后集中统交省人民银行,再由省行缴送总行。
1985年至1986年,漠河县连续两年黄金生产超过万两,随着辖区黄金产量不断增加,为了充分
发挥银行对金银管理的职能作用,于1987年,经省行批准,漠河县人民银行设立了金银管理股,
具体办理金银收购、配售、管理等工作。
漠河县人民银行黄金收购统计表
表10—24 单位:两
(二)黄金价格
自世界货币采用金本位以来,黄金一直比较昂贵。旧中国漠河的金价时涨时落,无统一定
价,黄金买卖总的趋势是随行就市。如1926年,漠河广信公司收购当地矿产金是按成色公平交
易,随到随收,价格忽高忽低,没有统一定价。伪满时期,采金株式会社虽有规定价格,但在
收购时又多是压价强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加强了黄金价格管理。1957年至 1967年.国家银行在门市收
兑黄金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调整矿产金收购价格。
1951~1963年漠河县黄金收售价调整表
表10—25 单位:元/克
1973年和 1979年,国家对黄金收购两次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配售价格,并按含金量多少
执行不同的价格。
1973年和1979年漠河县黄金收售价调整表
表10-26 单位:元/克
1980年3月1日、7月15日,又先后两次调整银行门市收兑和矿产金收购,配售不变,实行
价格倒挂。
1980年漠河县黄金收购价格调整表
表10—27 单位:元/克
1982年9月,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生产金饰品厂家用金的配售价,每克定价32元;黄
金饰品的市场销售价每克64元。
1984年1月1日起,对高级消费品装饰所需用金,不再按工业用金价格,改按内销饰品配售
价格,每克按 32元供应。为了逐步改变国内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倒挂现象,自1984年7月1日,
银行对门市收兑价、工业用金配售价和金饰品销售价又做了相应地调整。
1984年漠河县黄金饰品收售价调整表
表10—28 单位:元/克
1984年 8月,省经济委员会、省人民银行、省物价局发出联合通知,确定纯金(含99.994%,
下同)细工首饰、纯金粗工首饰、18K金首饰的出厂价,分别为每克40元、39 元、31.85元。金
饰品规定的幅度内,进销差按5%,批零差按17%左右,并参照省外价格掌握。
1985年2月,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联合通知,对黄金购销价格再次调整,同年9
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对乡镇企业,群众交售的黄金每克加价6.4
元由银行收购。
1985年漠河县黄金收售价调整表
表10—29 单位:元/克
198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又调整了金价,漠河县人民银行按调整价格要求收售黄金,
对矿产、副产三废回收及民间交售黄金的收购价格,近99.9%的,每克32元;含金量99.9%及99.9%
以上的,每克32.10元。
工业用金配售价要按成色分三个档次,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48元;含金量99.9%至不
足99.99%的,每克48.10元;含量99.99%及99.99%以上的。每克48.20元。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人民银行,物价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内
销黄金饰品价格的通知》精神,对境内金饰品用金及零售价作了调整,调整新价格从当年5月1
日起执行。内销金饰品用金和高级装饰品及高级消费品配售由原价每克60.80元调到64.00元;
金饰品零售价,由原来每克72.00~73.60元调到78.40元。
198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黄金收售价格:矿产黄金、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
黄金(包括有色金属副产黄金),含量不足99.9%的,每克 38.00元;含金量达 99.9%及99.9%以
上的每克38.50元;工业用金含量不足99.9%的,按每克54.80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
的,按每克54.90元配售;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金均按内销用金售价每克88.00元。
1989年1月1日,漠河县人民银行又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
通知》执行新的价格。对矿产黄金,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黄金,含金不足 99.9%的,
每克63.20元;含金99.9%及99.99%的,每克63.30元;含金量99.99%以上的,每克63.40元。
四、利率管理
漠河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办法,有效地监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协调仲裁本辖区内
金融系统的利率纠纷;查处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导各金融机构同企业工会有关利
率的协调工作。
1986年至1990年,县人民银行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政策等情况先后进行8 次检查,
对擅自降低、抬高或变相降低、提高存、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按照利率管理政策的罚则进行
处罚。
历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表
表10—30 单位:月息‰
1985年4月贷款利率调整表
表10—31 单位:月息‰
1986年至199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进行4次调整存款利率,5次调整贷款利率。
1988~1990年法定存款利率表
表10—32 单位:年利率‰
续表10—32
1986年9月21日,对特种贷款由年息12.0~14.0‰调整年息10.80~14.40‰。1988年9月1
日,对流动资金款利率均调整为年利率9.00‰。固定资产贷款1年以下(含1年)为年利率9.00‰,
1年至5年利率为10.80‰,5年至10年(含10年)年利率为 13.31%o,10年以上为16.20‰。1989
年2月1日,1990年3月1日,8月21日又3次调整贷款利率。
1972年至1975年,完全取消逾期贷款加息,取消了结算贷款优惠利率。1975年10月,黄金
生产设备专项贷款,按银行最低利率月息 1.8‰计息。1976年,对地方建筑材料生产的专项贷
款,按月息2‰的优惠利率计息。1978年7月和12月,对粮食企业贷款和收购基本建设单位超储
积压物资贷款,均执行月息 2.1‰的优惠利率。1979年,先后对地方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
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备贷款,均按月息 1.8‰的优惠利率计息,逾期归还的,逾期部分按加
倍计收利息;对开办二年以上的城镇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实行月息3.6‰的优惠利率。1984
年4月,对部分逾期贷款加息20‰,对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加息3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50‰。
1987年,对“扶贫”专项贷款,由原来的月息5.4‰调整为 3.9‰。1990年3月起对国营商
业,供销社批发企业部门的调节性商品储备贷款实行利率优惠。
五、业务管理
(一)机构审查
漠河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1990年开始对县内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
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检查指导。
1990年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况统计表
表10—33
(二)稽 核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县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和揭露各
种违章、违纪和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县人民银行设立了稽核机构,并对所管辖的各金融单位的业务
活动进行稽核,同时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保险公司也设立了稽核机构,负责本系统专
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稽核。1986年10月,由县人民银行总稽核检查组,先后对县工商银行及所
属办事处,县建设银行及所属办事处进行了结算纪律稽核。1987年“五·六”火灾后,地行组
织县行稽核员对漠河县年末贷款情况进行稽核联查。1988年和1989年县人民银行对辖区的各专
业银行、办事处等进行了会计结算稽核,国库业务稽核,对检查结果提出了具体意见,并罚款
20 034元,罚息3 425元。
1990年 5月,地行与县行组成稽核组对漠河工商银行“公款私存”问题进行了稽核,查出
县工商银行中心储蓄所于1988年至1989年共吸收西林吉林业局财务科工资款 530万元,以林业
局财务科名义存入活期储蓄帐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三条规定和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制止公款转入储蓄存款的几点意见》的要求.依据《金融稽核处罚决定》第十条:
“责令限期纠正,并按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五的罚息”之规定处以罚息,并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 1972年至1977年,会计核算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但是古莲区人民银
行仍按《会计基本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科目日结单、综合帐卡、余额表、现金收
付记帐法,以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双线核算”平衡帐务。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全
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坚持会
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款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
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实行合计出纳双人临柜,要求核算达到帐帐、帐款、帐
据、帐实、帐表,以及内外帐务完全相符,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
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同时还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的
办法,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标准。
票据交换 1981年后县同城异行间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划收划付,各专业银行
行际之间资金横向划拨,由县人民银行组织各开户行参加定时定点票据交换。
联行往来 漠河县银行系统内,异地间的贷款清算和资金划拨通过全国联行往来进行。1972
年9月,古莲区人民银行参加了全国联行往来。1981年后.漠河县人民银行又开办省辖联行往来
业务。
结 算 1972年以来到 1987年,县人民银行同城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信用证、汇总及省
内限额支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是新增加的结算方式。1988年4月1日,同时废止国内信用。证,
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方式。
(四)代理国库管理
金 库 1972年至1984年,漠河县人民银行设经收处,每日将当日代收的预算收入划转地
区银行。漠河县财政属于补贴形式,财政所需经费要靠上级财政部门拨款。1985年,成立财政
局,县人民银行设同级支库,执行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漠
河县支库的业务范围是收纳上划中央预算收入,省预算收入,地预算收入;办理县的分成收入
留成,直接收纳县预算收入,同时负责县级财政库款的支拨,到1986年漠河县财政收入为1970
万元。
国 债 据民国漠河设治局档案记载,漠河自1916年开始认购公债。同年 4月27日。漠河
设治局所属卡认购公债大洋56元。
漠河设治局认购公债统计表
表10—34 单位:元
又据1925年(民国14年)11月,漠河县档载:漠河县农界摊购东三省公债现大洋180元。
东北沦陷以后,1932年至 1945年伪满洲国共发行伪债券56种,偿还期一般为10年至 20年,
最长为50年,强行摊派.偿还率仅占1.89%,98.11%的公债变成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81年恢复县制到 1990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4 412 952元。
其中:个人认购 4 254 625元,单位认购158 327元。国库券面额,1981年分10元、50元、100
元、500元、1 000元、10 000元、100 000元、1 000 000元8种;1982年分为1 元、5元、10元、
50元、100元、1 000元共6种;1983年至1990年均为5元、10元、50 元、100元4种。
1987年,漠河县遭受火灾后,省行指示,漠河县人民手中持国库券均可提前兑付。1989年
至1990年全县共认购公债券3 795 000元。
漠河县历年国库券公债券认购统计表
表10—35 单位:元
续表10—35
(五)外汇管理
1986年漠河县定为国家丙级旅游区,并对外开放,国内外游客数逐年增多,为解决外汇兑
换问题,县行请示地行外汇局批准,开始设专人兑换外币业务,并负责外汇管理工作。1986年
至1990年,共兑换外汇人民币14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