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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建国初期,沿江村屯有史以来自然形成的农户之间、村屯之间、城乡之间农副产品、手工
业品、工业品的兑出换入、卖出买进的自由交易较为活跃。但持续不长,逐渐被取缔。1953年,
国家开始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接着又搞生猪派购和多种农副产品统一收购,并规定:“凡是
供销合作社挂牌收购的产品,都不准私商小贩插手经营”,使农民自由交易范围日益缩小。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农村一切归公社所有。人们吃食堂,自留地和家
庭副业不复存在,家庭再不是生产和提供商品的单位,于是农民自由交易消亡。进入60年代后。
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把互通有无的自由交易视为 “动摇无产阶级专政基础” 的洪水猛兽。
“文化大革命”时期,狠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在自由
市场上买卖,自由交易完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城乡集市贸易逐步
发展起来。1979年3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集
市贸易问题的通知》,漠河县对此作出规定:“农业连队和街道家属生产队生产的蔬菜,如未
和商业部门签订产销合同,在商业部门的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上市出售,
必须执行计划价格。社会居民自产自食有余的蔬菜和采集的山产品以及编织品准予上市出售。
对于外来人员不论持什么证明,一律不准在本县区内出售农副产品。”社会上虽然有了点贸易,
但实际上仍没有真正的集贸市场。

  1980年,在国务院和省、地革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宽经济政策和集贸市场管理一系列有
关规定的敦促下,西林吉、图强、劲涛三个镇先后设立了没有任何设施的集贸市场。1983 年,
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
漠河的集贸市场建设出现了繁荣景象。是年共建简易售货棚250平方米;1985年增加到510平方
米(含砖木结构半封闭的210平方米);1986年扩大到6500平方米。1987 年“五·六”森林大火,
将全县刚具规模的 3处城镇集贸市场烧毁。但在全国各地大力支援下,很快得到恢复。1988年,
漠河县北陲市场封闭售货大楼破土动工,面积3 000平方米。

  1989年,图强镇建成一座 1 500平方米砖木结构的封闭市场,劲涛镇的封闭市场亦破土动
工。此外,又新开辟了西林吉火车站前和阿木尔林业局长缨林场两处简易市场。截止1990年,
全县共有5处贸易市场。

  随着集贸市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商贩及成交额逐年增加。同时,集贸市场固定商贩种类
亦为齐全。

    1981~1990年漠河县市场商贩成交额统计表
表12—4



    1989年漠河县市场商贩种类统计表
表12—5



续表12—5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本着活跃市场,以管促活的方针,在全县5个中心市场,建起5个市
场管理所,每所配备管理人员2~4人不等。进入旺季,人手不够时,随时聘用协管员。

  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到促进物质成交,而且要组织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以便利群众,支持
生产。具休监督管理内容有:

  一、制定经营范围

  1、不准下列物品上市出售:① 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
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2) 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3)迷信品、违禁品;(4)反动、荒诞、诲
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5) 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
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6) 麻醉药品、剧毒限药、伪劣
药品以及化学农药;(7)国务院和省、地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2、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3、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
行医、出卖药品。

  4、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顶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严禁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以及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5、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6、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 、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
活动。

  7、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另外,从支持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的基本点出发,1981年由肩挑、手提、自行车驮
放宽到允许车船托运,准许大宗商品产销直接见面。1983年,积极引导由单一的农副产品市场,
向门类众多的综合性市场转变;变取缔长途贩运为鼓励长途贩运;同时对外地输入商品,变地
区封锁为代找销路。《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颁布后,坚持疏导的方针,欢迎农民进入林区
市场,活跃了集市贸易。

  二、限定物价

  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全县5大市场皆设有限价板,不定期地公布最高限价或参考价。1989
年结合实施“383”工程方案,对所有登市商品普遍使用红、蓝、绿3种不同颜色的价格标签,
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明码标价。

  三、便民监督

  对凡参与集贸市场活动的商贩,一律悬挂营业执照。从1988年下半年始,每个从业者都佩
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商贩证或服务证,便于消费者随时监督。

  全县每个集贸市场内都设有意见箱、举报台、公平尺和复检秤。每天设有专人接待处理。

  四、治理脏乱差

  集贸市场内设有专职清扫工,每天在市场打扫1~2次,解决一个“脏”字;凡是进入集贸
市场的商品,统一划行归类,划分场地,解决了一个“乱”字;不断增添服务设施,进行文明
经商教育,解决了一个“差”字。

  五、打击投机倒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具体划定了投机倒把行为11条。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牟取非法利润,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
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打击。从1980年至1990年,共查处假冒商品、变相哄抬物价和其它扰乱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750余起。其中大要案 47起。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稳定了
社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