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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作为组织生产和流通的一种法律形式,漠河县得以广泛的应用,促进了全县工农
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各项计划指标的完成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经济合同是从1979年开始的。起初只管工业与商业部门、商业
与农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对此,古莲区工商行政管理科于是年 8月13日印发了《工商、农
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

  1982年 5月 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发布以后,漠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统管
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
科技协作和其它类经济合同。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地配备了专管人员。1985年,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设置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散发材料(包括刊物)的各种形
式反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各类经济合同《条例》;热情辅导签约,积极
督促履约;提供咨询,及时办理签证;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网。同时,全县各局、乡、镇都先后
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小组,组建 3个合同管理网点,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指导和管理此项工
作。

  1985~1986年,全县共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款、财产保险及其它经济合同1 259
份。1987年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的非常时期,一切经济活动均是国家指令性的,不受合同约束。
1987~1989年共签订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213份。

  历年签订经济合同情况表

表12—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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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12月12日印发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
的精神,1984年5月15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漠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
主任委员各 1名,委员若干名。1985年和1989年做了两次充实和调整。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1988年,漠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大兴岭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参与下,对内蒙
满归镇劳动服务公司与图强林业局关于采运烧死木合同纠纷给予调解,争议金额6万元。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引导企业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转变
经营机制,1989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涌现出 7个先进单位,即:县
副食品公司、西林吉林业建筑工程公司、西林吉林业物资能源公司、图强百货五金公司、红宇
五金交化配件商店、阿木尔商业批发站、阿木尔长缨木制品加工厂。这 7个企业,不仅载入黑
龙江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册》,而且经县政府批准挂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