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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因漠河县尚无定型产品,因此,商标的注册转让、
登记还是空白。但是,漠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预防对商标的假冒和侵权
上。近10年,共查处30多起烟、酒假冒商标行为。1986年,通过内查外调,对漠河县一家商店
拼装200台自行车,假冒“飞鸽”名牌出售的侵权行为做了严肃处理。

  1989年 6月,漠河县果酒厂生产的小香槟和汽水饮料,只限于自产自销(在县境内),未注
册商标。1990年 3月,广州饮料厂与漠河县果酒厂联营生产可福可乐饮料,漠河县批准买此商
标。

  二、广告管理

  漠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1982年2月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1982年6月5日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漠河县实际情
况,对利用广播、电视播放的广告,限定了内容和规则;对临街橱窗广告、路牌广告和街面张
贴广告(均指经济性质的)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杜绝了播放、设置、张贴的广告违反国家政策、
法令,有损民族尊严的事件;严禁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广告内容;防止诽谤性宣传及违
反保密规定等问题。

  1989年,给广告经营单位漠河县电视台、图强林业局电视台和阿木尔林业局电视台颁发了
《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