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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漠河县归属呼玛县管辖期间,随着呼玛县物价指数上升或者下降。1957年至1959年,处于
递升的趋势;1960、1961两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物价指数随之上升的幅度较大;1962
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趋向好转,物价指数随之回落;“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处于冻
结状态,物价指数逐年递升,以后十几年物价随着国民经济变化波动,物价的杠杆作用没有得
到充分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漠河县注意发挥了物价市场的辅助作用,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
定的前提下,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对物价实行“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改革
办法。根据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和放开搞活的政策,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企
业的原则,1984年5月,漠河县物价局和漠河县营林局联合发布《关于整顿木材价格的通知》,
以及1986年 1月,漠河县物价局发布的《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补充通知》,对地方产品和非商
品收费进行了改革,放权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层次价格形
式。

  地方工业产品 对木制家具、各种木制品、炉具、薄铁缺品、对外销售的纸张、各种型号
的采金筛板、外销的木材价格全部放给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修理服务业 修表、刻字、自行车修理、印刷收费,电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短途运
输、洗染、修鞋等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均下放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饮食业的饭菜价格 冰糕、冰棍价格,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物价部门只按作价办法进行
监督检查。

  三类小商品 三类农副产品和山产品的收购与销售价格全部放开,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
定价或协商定价。

  1989年至1990年,遵循国家、省、地制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针对本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具体整改措施:

  1、 整顿地产品价格。地方产品多是地产地销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在市场反映敏感。漠河
县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对全县所有工业企业重新核定生产成本,规定合理差率。特别注意阿木
尔林业局的成本调查工作,合理制定出厂价、批发价和产地零售价。

  2、 从基础产品价格抓起。对煤炭、石油、电力等。由产销两地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分别
制定产地交货价格和销地销售价格目录,买卖双方按照价格目录结算,超过目录价格的可以拒
付,由物价部门仲裁,从而杜绝中间倒卖的价格出现。

  3、集中力量对医疗和教育收费进行治理整顿。

  4、重新整顿县管和实行申报经营性收费。

  5、认真整顿旅店、饭店、控制加价率、毛利率,实行收费价目公开,防止高收费、乱涨
价。

  6、重点检查集体、个体商业。

  7、认真管好农贸市场,确定五大节日市场最高限价。

  8、检查督促国营商、粮、物部门正常发挥主渠道作用。

  9、认真清理实行收费的国家机关越权收费问题。

  10、继续开展“物价信得过”活动,合理而有计划地逐步调整价格,扩大商品流通领域,
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全县的生产发展,活跃地方经济。

  通过一系列的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了物价在经济领域中的杠杆作用,调动和发挥了生产
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