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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调整

第四节 物价调整


    

  
  建国后,国家对漠河地区物价进行过四次大调整:(一) 三次调整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
(二)调整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牛奶、蔬菜、水产品8种副食品的价格;(三)降低
棉纺织品的价格;(四)调整了酒烟价格。


  1955年对2004种日用工业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普遍降低了销售价格。1958年10月,国家
对粮油征购价格作了调整,平均高调 10~17%。同时,国家又规定,部门粮食的征购价格高调
后,其销售价格不变。1960年,国家为了促进粮食和油料作物的生产,平衡各地粮食价格高低
不均现象,再次提高主要粮食油料作物的统购价格。

1961 年至 1963年,实行征购任务外超购部分加价奖励或议价收购。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61年,由于物品奇缺,自由市场物价昂贵,社会上部分人手中持币量过大。根据国家安排,
以“安定人心,回笼货币”的原则,对手表、自行车、缝纫机、高级针织品、烟酒等商品实行
高价出售。1963年后,集市贸易价格与国家牌价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18种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价格保持稳定。1965年 3月,供应城镇人口的13种粮食统销价格作了调整,煤和棉布的价格也
有所提高。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物价调整。1970年至 1978年,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
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国民经济遭到破坏,物资供应减少,失去
了物价稳定的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成为改革的重点突破口。为了解决积
累问题,对物价开始了全面调整。

  1979年开始全面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提高粮食、油料超购部分价格幅度。提高了
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牛奶、蔬菜、水产品等 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顾及人民
生活,每个职工月补助 5元。1980年,降低电子产品、化纤织品、钟表等商品的销售价格,同
时,提高木材、棉纺织品、烟酒的销售价格。由于合理调整了物价,工农商品价格之间的剪刀
差逐年缩小。

1981年后,逐步缩小指令性统一价格的品种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和指导性价格的品种范围。
1983年由中央或省级定价的统一派购农副产品由46种类减为21种类。对工农业生产资料完成国
家计划任务后,超产部分允许企业议价出售。1984年又由21种类减为12种类。1985年取消了定
价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除合同内的粮食油料和国营林场的木材及部分紧缺中药材执行国
家定价外,其余农副产品价格全部开放,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定价格,物价部门做必
要的指导。同时,对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下放,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差
价限制。

  1989年,为保障人民生活的稳定,促进市场繁荣,有效控制物价上涨,对 “383工程”个
别品种的商品确定最高限价。如一类的47种生活必需品属国家管价的品种,除国家调整价格外,
地方一律不准随意加价。对权数在50%的 48种代表规格品种,严格控制涨价率,涨价幅度不得
突破5个百分点。从而使各种商品的价格稳中有降。“383工程”的施行,对促进全县的经济繁
荣,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