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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管理

第五章 房产管理

第一节 房屋管理




 
  1982年,成立县房产管理科,管理人员仅 2人。1990年改为漠河县房产管理处,有管理人
员及工人68人,有办公楼200平方米。仓库 60平方米,职工食堂40平方米,车库60平方米;汽
车2台,28型拖拉机1台,12马力小四轮拖拉机2台,混凝土搅拌机 1台,圆锯1套;有一个供水
段,2个维修队,房产管理处担负着全县18 7684.1平方米的房屋管理和维修以及公私房产的房
政管理。此外,还管理县城内的15个深水井房维修。

  1987年后。房产管理开始走上正轨。至1990年连续 3年在黑龙江省房产管理评比中,名列
榜首。

  管理措施 为搞活管严,坚持对房产档案、房权、交易等方面加强管理,做到了管而不乱。
建立房产底卡、小区平面图和目标图版“三统一”制度,使全县房产达到了系统化、条理化、
规划化管理。

  1989年,灾区复建结束后,县房管部门及时对公有房产和私有房产,实行产权、产籍、产
业登记管理.认真普查房屋,清理住房,核对房产档案,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抽调专业人员,
集中对各住宅小区进行复查和小区测绘。并绘制一个县城房屋立体模型(1:2000)。

  房产政策管理 1989年至 1990年,组建县清房办公室,对全县现有住房进行全面清查,
摸清了产权底数,理顺了房产管理关系,对于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超面积住房,私自出租公房,
高价变相倒卖等不正之风进行严肃处理。几年来,通过商品出售试点,鼓励私人建房。私建公
助(指单位职工)等多种形式,使全县人均居住面积不断增加。1990年人均住房面积比1987年前
的人均7平方米提高到人均10平方米.全县城镇居民庄房条件明显改善。

  归口管理 1987年以后,房产实行归口管理,改变了过去以政代企的行政代管局面。根据
灾后房产企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按照房产专业经营管理业务。开始实行经营、管理、修缮统一
化。

  产业经营 1987 年后对直管公房实行管理办法改革.县房产管理处组建房产管理股,负责
房产登记发证、管理、收费一体化经营。

  综合管理 1986年前,房产部门只管房,不管修;只管公房,不管私房。1987年后,房产
部门跳出“小房产”管理范围,面向全行业、全社会.开始对全县所有房产实行综合性统管。

  房屋修缮 1987年后,县房产管理处组建 2个房屋维修队,招用季节工,实行责、权、利
三结合的承包维修,达到了上下满意、用户欢迎。

  一、公房管理

  1971年以来,国家投资和集体投资所建的房屋,房产部门均列入公用房产管理范围。对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有房产,由县房管部门监督指导,自行经营管理。但必须按使用年限
和破损状况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原建筑结构完好,按使用情况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修缮计划,
保持房屋的基本使用权。经营、使用公用房屋的单位或用户,在使用时不能任意改变原设计结
构或拆除附属设备,如需改变用途结构。经征得房产部门同意后,派房管人员进行实际调查,
由经营使用单位上报书面报告批复后执行。

1987年10月,公有房产开始实行产权管理登记。建档立卡。由产权单位及个人持产权资料、
证件向县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屋产权证明和公房使用权证明,对每年新建
公有房屋,产权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下个月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公有房产权证明后才能
享有使用权。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的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到房产部门办理拆除
手续。公有住房的平调、转让、出售,均由房产部门视情况做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借
口平调、索要、出售,强占公房。不经房管部门批准,对随便转租、转让,变卖公有住房的单
位和个人,由房产部门收回使用权和非法所得。对持有公房使用证明的,在使用期空闲 3个月
以上住户,由房产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公企房按建筑面积计租,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租。
居民居住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按0.25元标准计租,其租金标准由县政府确定,由房产部门收取,
财务部门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二、私房管理

  私有房屋1987年后由县房产部门统管。通过房产部门进行交易、个人自费购买或经批准自
购材料建筑的房屋均纳入私房管理。

  私有房屋所有人,要持完备的手续到房产部门审核后,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私房转
让、变卖,必须持证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须持股份协议或有关证件,到房产部门审查,
领取共有或股份共有房权证。

  新建、翻新,或扩建私房,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县建委等部门办理手续和资料文件到县房
产部门换发所有权证明,按指定地点施工。私房交换、买卖,要持原房权证、契约到房产部门
换发新的房权证明。出卖出租私房,须提前 3天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
购买权。私房买卖,须以质论价,参照《黑龙江省房屋统一交易价格标准》协商,由房产部门
给予评定。

  私房,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由建设部门按《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
中有关规定给补偿费。

  三、房屋清查

  1989年8月2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989) 7号文件和大兴安岭地区1989年8月17日电
话会议精神,坚决刹住党政干部在住房、建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保证党政府机关廉洁,切实办
好几件取信于民的实事,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清房领导小组,从 8月30日开始清查房屋。清房
过程中,实行“三无三后”的原则,即先县委常委,后副县长、副局长;先副处级以上干部,
后科级干部;先党员,后群众。对社会户的住房清理由各乡镇政府负责。

  通过摸底自报和清查两种形式,清查了 85户处级干部,316名科级干部,在住房建房中的
问题,发现处级干部超出住房面积的1户,科级干部超出住房面积的5户,清查过程中没有发现
副科级以上干部用公款装修房屋和为子女多要房的问题。

  清房中查出了空闲、出租、转让的53户,其中3名科级干部把房借给他人居住,1名把房出
租,对这53户有问题的住户,经1989年11月27日和1990年1月6日两次清房领导小组会议,认真
分析讨论决定,将其中32户不合理使用住房的用户立即做出决定收回住房,并且在会上当场拍
板落实到有关单位。另外11户在外地木材销售点工作的同志的住房限期对位,否则收回住房。
会议确认 8户有问题的,没收全部租金,并进行罚款,共收回租金2 900元,罚款320元;对确
认没问题的2户,及时通知到本人。

  县清房领导小组又查出 121户用公房经商的底数,根据大清字(1989)17号文件和省验收清
房标准的有关规定,责成工商局进行摘牌缴照,剩余商品限于1990年4月30日前处理完。

  清查出把仓房改变结构和用途的154户,其中有离退休的副处级1名,科级干部9名。在154
户中,有经商的14户,住人的17户,盖车库的5户,养殖业22户,木器厂3户,仍然做仓房的93
户,对这些问题,1989年11月27日清房领导小组决定,凡是超高超宽的不管现在用途如何,必
须拆除。由于近几年救灾复建住房任务较重,住宅正常增建数量较少,有极少数住户人口多,
辈份多,有大男大女,职工在住房上确有困难,暂无法调整,会议决定,在不超高超宽的情况
下,已经住进仓房的符合上述条件,需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经房产部门查清,确认后办理
暂住手续,可暂不按乱接乱建拆除。

  在清房中全县成立了 26个领导小组和清房办,抽调工作人员 116人,清房办的工作人员,
会同公安和房管人员对照户口底卡,逐户核对清理。为了确保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回避矛
盾,推诿扯皮,同时还建立了“分片包干、层层负责”制度,县委、县政府、林业局、人大、
政协和常委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委机关党委进行清理;各直属单位干部,由所在总支部进行清
理;基层林场自行清理;对群众反映强烈23户盖小楼的暴发户清理,由县纪委牵头立案清查;
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县清房办进行清理;对社会户,由两乡三镇进行清理。此次全县性清查房
屋,从当年8月30日开始,至12月末圆满结束。

   1987~1990年漠河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统计
表13—1


  备注:1、本表由漠河县、镇汇总而成,列入登记发证的建制镇3个、独立矿区1个,

   2、1985年后新建镇房屋登记发证21.9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