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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分配

第二节 住房分配




 
  一、灾民住房分配(1987年)

  1987年住宅分配,县委、县政府贯彻先重灾户,后一般户;先群众,后党员;先工人,后
干部;先一般干部,后领导干部的“四先四后”原则,达到灾民满意,实现国务院指出的入冬
前让灾民全部搬入新居的指示。县委、县政府把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国务院大兴安岭灾区建设指
挥部的关怀切实落到实处。

  (一)分配原则

  1、凡修复的住宅,一律分给原户;2、新建住宅,按小区居民原住房位置、顺序分配;3、
新增建的平、楼房住宅,按照四先四后的原则分配,首先解决重灾户(死亡、重伤)、烈属、残
废军人、建国前的退伍军人、建国前的老干部和因公死亡的遗属,其次是离退休职工,再次是
教师及1968年以前的大专、1965年以前的中专毕业生;4、恢复新建住宅,4口人以下的家庭(含
4 口人)原则上一户住两家,原住户为房屋户主,实行自愿和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办法;5、凡在
漠河县居住的地方,林业和社会户居民一视同仁,均有享受分房权,无户口人员一律不安排分
配住房;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住房,对抢占住房中营私舞弊者严肃处理;7、凡双职工
在山上工作的住户或者单职工在山上工作,爱人无工作的住户,原则上一律在林场分配住宅;
原在各局址居住、但有中学生的家庭可仍在局址居住。 8、为加强基层工作,山上工作的科级
领导干部,除有中学生的住户外,要求都搬到林场居住。9、 搬到山上居住的职工所住原房一
律归分房办公室统一分配,不得私自转让;10、凡分配到住宅者,必须拆除其临时住宅,建材
一律归公;11、原一家住两套住宅的居民,这次分房只分一套住宅,另一套房子由分房办公室
分配。

  (二)分房办法

  1、由房产主管部门起草分房方案;2、县局成立分房组织机构;3、分房方案经县局长办
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执行;4、 此次住房分配按小区张榜公布;5、
1987年房屋分配分三批进行,第一批8月初,第二批8月末,第三批8月中旬。

  1987年住房分配。县、局于1987年 7月28日成立分房委员会,县委、县政府、林业局、纪
检委、工会负责同志担任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为成员。会议认真讨论修
改了方案,并又提交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一致同意批准了这个方案。分配1987
年住宅时,优先照顾的残废军人、烈属和建国前军人,由民政局提报名单;离退休干部、工人
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提报名单;教师由教育局提报名单:1965年前毕业的中专毕业
生以及1968年前毕业的大专毕业生名单由人事局提报。以上名单必须是在火前有房住且在新修
建住房中分不到房子的住户。

  优先照顾在新建和修复住宅中分不到房子的政协、人大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为使
灾民入冬前全部有房住,不论修复,新建的住宅,原则上 4口人以下住户要2家1户住一套,特
殊情况除外;两家住 1户的采取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单位负责所属职工两家住一户
的安置工作。有户口的社会居民、知青住户原则上在指定方位安排住宅,当年系统投资建设住
宅的所属职工的原住房交回县局统一分配。不准私自转让倒卖;职工搬入新居后,各基层单位
负责为职工解决少量引火柴,解决大小斧子、弯把锯、小刀锯、刀锉、钳子各 1把,县局为居
民住户解决用煤、皮箱、饭桌、碗橱、方凳;原住房房权有争议的住宅,由分房委员会仲裁;
居民分到住宅后10天内必须搬进去居住,否则,房舍另行分配;新建房按原住户方位顺序分配,
其中6户1栋的留下中间1户另行分配。

  二、灾民住宅分配(1988年)

  1988年灾民住宅分配仍然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广泛听
取职工代表和受灾群众的意见。坚持原则、严明法纪,准确合理地进行住宅分配,确保灾前有
住宅使用权的住户迁入新屋。住宅分配由县局分房委员会统一负责,其中纳入复建计划的救灾
房屋直接由分房委员会安排与分配。各单位、备系统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一律向县局分房委
员会报分配方案(含名单),经审查批准后进行分配。分配对象主要用于安置灾前有城镇户口的
灾民,在具体分配顺序上,先分配1987年的让房户和灾前有住宅使用权的灾民,然后是其它受
灾户。在同等条件下,对1987年未分到住房的离退休职工,1970年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
技人员优先予以照顾。

  对灾前有城镇户口、有独立房屋的社会户或职工灾后未自建住宅或虽已自建住宅,但因不
符合城镇建设规划需要重新动迁的,由县分房委员会统一安排住宅;灾前无房或灾后已经批准
自建住宅的本年不予安排住房。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住房改革精神,为下一步全县住房
改革打好基础,对于 4口人以下(含4口人),子女不满14周岁,上年已分大房的,今年(不论户
主或非户主)一律安排小房或两家住一户,对于 1987年前由于人口较多,分得两户住宅的,今
年根据人口情况适当安排大房居住,但原则上不再给他们安排两套住宅居住。

  对双职工在林场工作,或职工在林场工作但爱人无工作,且又无子女在中学读书的,今年
一律不在县城安排住宅。职工因工作调转和其它原因搬迁外地或各系统自建住宅后职工迁入新
居的,必须将原住宅交县分房委员会统一分配,不得私自转让他人居住。分房采取上下结合、
层层负责的办法,分别由住宅分配组织基层单位提报具体分配意见,经分房委员会集体审定后
张榜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