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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租收缴

第三节 房租收缴




 
  一、工商用房租金收缴

  根据省建委和物价局黑建房字(1988)第77号《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要求,由县房管部于1989年7月1日开始对工商用房收缴租金。

  本着有利于房地产逐步实现以租养房,又有利于工商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工商用房租金
收缴工作。

  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按租金的合理构成和所处的环境进行调整,同时又视工商用房的经营
效益区别对待,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人均利润不足150元),经财政、物价、房管部门同意后,
可少调或缓解;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视具体情况在限期内减少租金;对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
中小学校、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租、用的房屋,暂不做调整,但上述单位改做生产和营业用房
的,一律按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工商用房租金标准

  工商用房的租金构成,即折旧、修缮、管理、固定资产占用房租税。商业、卫生、饮食服
务用房(包括商店、饭店、旅店、刻字、照相、理发等)砖混一等每月平方米租金2.16元。工业、
企业用房(包括修理、厂房、车库、仓库、办公用房等)砖混每平方米租金1.68元。文教、幼师
班每平方米租金1.09元。统一供暖的工商用房。在取暖期每平方米增收取暖费20.00元。

  三、工商用房租金使用

  工商用房收缴的租金,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工商用房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
保证房屋质量使用安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出租为工商房的,参照上列标准
执行收缴。

    漠河县工商用房租金构成表
表13—2   单位:元/平方米



  四、住房费收缴

  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公企用房,按建筑面积统一缴纳。居民住房,按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0.15元收缴。具体收费办法,由办公室统一按用户住宅使用面积核定制表,
交职工所在单位财务,按季收取后交房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