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选
第十五编 政权政事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普选
1953年漠河隶属呼玛县管辖的一个区,是年8月,依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参加县、
区、村三级人民代表会和政府委员的选举工作,建立人民政权。整个普选工作从 8月13日开始
至11月10日结束。普选工作始终由县选举委员会组织领导,按全县普选统计,全县人口12 830
人,有选举权的8 876人,占总人口的69.18%:被剥夺选举权利的20人,占总人口的0.06%。共
选出区、村各级人民代表 297人,其中有工人,农民、工商界人士、文教卫生界人士及各阶层
人士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这是漠河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参加管理国家大事。
至1965年,漠河人民先后参加呼玛县 5次普选工作。1956参加呼玛全县第二次普选,1961
年参加全县第三次普选,1963年参加全县第四次普选,1965年参加全县第五次普选。普选工作,
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