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
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
漠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大常委会成立及工作组织机构
1981年12月,漠河县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成立漠河县人大
常务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行使国家的地方权力。
1990年漠河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内设人大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教办公室、经济
办公室、人事办公室。
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第一届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 勾忠良
副主任 张士本 王 才 丛景林
第二届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 张士本
副主任 王 才 丛景林
第三届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 张静波
副主任 刘兴国 张志奎 王占山 王世卿
第四届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 周昌有
副主任 王修业 李守君 王世卿 刘庆达
二、人大常委会活动
(一)一届一次至一届二次大会期间
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首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开展人大常务委员的各项
工作。
1、 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知精神,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县各族人
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成立学习讨论宪法草案修改领导小组,在全县
范围内进行学习讨论,并提出8条修改意见按期上报。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之后,县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全体常委进行学习,并做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认真学习新宪法,贯彻新宪法,执行新宪法,保证新宪法
的贯彻实施。
2、中共十二大召开以后,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十二”大文件,通过学习,
统一思想,明确了1983年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之年,团结全县人民为开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履行县人大的职责。
3、本届人大常委先后召开8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机关干部任免17人。使被任免的国家工
作人员取得了法律承认,依法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任务。
4、 本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
告和县公安局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并通过全民植树造林的决议,组织部分常委、人大代
表到边远的兴安乡视察。
(二)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人
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关于当前刑事
犯罪活动情况,争取社会治安尽快好转》的汇报后,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促进了两打斗争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
会议把清除精神污染列入重要议程,认真学习和讨论有关精神污染的文件。制定了漠河县人大
常委会工作细则,不仅加强了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而且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和保证起了积极作用。
1、本届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人员任免40职。其中,县政府组成人员20职,县
人民法院提请任免的干部4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干部16职。
2、 县人大常委会在本届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对法律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一是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活动,按
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就地开展视察和调查活动,直接把群众意见和要求移
交当地有关组织和领导。1983年 8月,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
人员和有关单位,召开《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题调查会。二是围绕
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在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召开之前,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
省人大代表对县内部分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将了解到问题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分别移交有
关部门做出处理。三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1982年 7月,县人大常委会组
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到兴安和漠河乡对群众关心的教育、卫生方面问题作了专题调查,并及时移
交县政府处理解决。1984年,又组织委员到漠河乡对国土流失问题作了调查,及时向县政府转
递调查结果。
3、首届大会以来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议案 31起,经调查以后,分别转到有关部门进行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答复。
(三)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1、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
应的决议。
2、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会刊的形式,号召人民代表及全县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为
促进全县各项经济任务的完成,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充分动员人民当家做主,参加管理国家事
务活动。
3、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视察,漠河县有省人民代表 4人,县人民代表108人,县人大常委
会负责人带工作人员到乡镇进行组织建立代表小组,小组就地就近与选区选民保持联系。县人
大常委会还发出通知,规定代表小组活动和工作方法。1985年4月4日至14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
托,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黄金公司、漠河和兴安两乡进行视察,并到兴安乡古城岛
看望岛上的居民,并将视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归纳整理后,分别对漠河县政企合一,对边境地
区实行优惠政策等8个问题提交省六届三次代表大会。
4、人事任免和信访,二届一次代表大会以来,共任免干部 25职。在任免工作中,体现了
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责任;共接待来访4人次,案件4件,分别转有关部门查处,由人大常委会
派人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
(四)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
1、 为充分发挥漠河县黄金资源的优势发展黄金生产,针对黄金生产管理存在的漏洞,县
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一起研究讨论制定黄金管理办法,由县政府颁发布告,对漠河县黄金生产
起到了促进作用。一年多来,人大常委会对上级人大交办的关于黑龙江省《收费罚款及集资管
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公路管理条例》等事项,召
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进行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
2、发挥人民代表作用,开展社会调查和视察工作。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改革代表
视察方法,组织好委员和代表必要的视察活动”的精神,对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采取集中与
分散,全面与专题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一府两院”的部门工作,组织进行 6次调查和视察
活动。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过程中,为了解全县教育体制改革的情况,
于1985年下半年对县城内各中小学进行调查和视察,在调查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集有
关人员座谈,具体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并写出《关于对西林吉镇内中小学校办学情况的调查报
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师范班收费问题转给县政府后立即得到解决。
1986年上半年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一府两院”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听取 8个部门
的工作汇报,特别是在视察漠河、兴安两乡时,代表们走访了黄花岭、二十五站、大河西、古
城岛4个村屯,登门走访五保户李君河等几十户村民,重点调查与当地居民息息相关的地甲病、
儿童入学、抗灾自救等问题,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和批评,视察中并就地解决增设第三粮店、一
中和四小的校园围墙修建、兴安乡学校增设校舍、各村屯配备卫生保健员等群众迫切关心的问
题。县人大常委会把群众提出的 101条建议、意见和批评,经归纳整理审查后,请示上级给予
解决的20件,拟成11个议案提呈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已有 8件得到批复。县人大常委会还先
后组织检察院、公安局4次对监所进行视察。
3、根据《宪法》和 《组织法》赋予人大的权力和任务,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县人民中进行
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定了普法教育方案,并举办普法骨干学习班11期,培训骨干
分子840人,有980人在普法教育中取得合格证书。在抓普法教育同时,注意抓各项法律和法规
的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县政府 《关于经济合同法》、《森林法》、《义务教育法》
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工作,理顺了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建
立和制定了《县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办法》,工作互通情况,互相列席会议,使人
大依法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届人大以来共举行例会22次,做出人事任免76职,接待来
访62人,案件18件,反映情况40件。1987年5月6日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
分委员对县城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反映给县委和县政府。
(五)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
1987年三届一次会议以来,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
路线,贯彻执行全国、省人大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开展监
督工作。3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例会 14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27项,
组织全国、省和县人民代表视察工作 7次,进行工作性质检查15次,审阅各种法律文书167件,
任免干部57人,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来信35件次,根据省人大的要求,本着“党委领导,人大
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在县委的领导下,用 3个多月的时间,圆满地完成了县乡两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