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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层政权

第六节 基层政权




  
  一、基层政权体制

  卡伦制 清末,漠河县总卡衙门管辖地方行政事务,实行卡伦制,共设 8处卡伦。1912年
(民国元年),原隶属呼伦贝尔管辖之珠尔干河总卡所辖之处卡伦划入,共有卡伦19处,管辖边
界370多公里。卡伦制延续到1929年(民国18年)。

  保甲制 民国以来,在保留卡伦制的基础上,亦曾划区、设衙、镇、乡等基层政权机构。
至日伪统治时期,完全实行保甲制。保设保董、甲设甲长。1936年(伪康德3年),漠河县共设4
保40个甲,分治地方事务。

  街村制 1944年(伪康德11年),改保甲制为街村制,全县设漠河1个街,4个村。

  区乡制 1947年,漠河解放后,一度实行区乡制(漠河撤销县制,并入呼玛),漠河建立区
政府。分辖漠河、额木尔、开库康、马伦4个乡。

  乡村制 1965年,实行撤区,改为乡村制。设有漠河、额木尔、开库康、马伦4个乡,共6
个村。

  政社合一制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
书和其他委员。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下辖生产大队,大队亦设管珲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
间公社和生产大队均改为革命委员会。1980年恢复管理委员会机构名称。

  乡镇制 1981年,漠河恢复县制,基层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镇制管理。1984年,实行乡
镇制,全县共划为西林吉、图强、劲涛三个镇,漠河、兴安两个乡,镇设镇长、副镇长;乡设
乡长、副乡长。乡下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副村长。乡镇主要行政领导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批准。

  二、乡镇政府

  乡政府 1947年漠河解放后,在土改运动中,漠河县与呼玛县合并。1948年成立区、乡两
级基层政权。1954年普选后,乡村政权进一步健全。撤区划乡后,乡政府下设民政、财政、财
粮、生产、治安、武装、文教等委员,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政府设村长1人,
财粮委员1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为政企合一体制,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各村建立生产大
队。公社设社长 1人,副社长 2至 3人,配备秘书、民政、财粮、治安、武装等助理员若干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社管理委员会为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
任2至3人,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生产大队设主任 1人,副主任 1人。1980年撤销革命委员会,
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下辖村民委员会,村下设村民
小组。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 2至3人,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乡内行政事务。乡以下设行政村,各村设村长。1988
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村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
长是全村人民的带头人和组织领导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
我服务。1990年底,全县共有2个乡,7个行政村。其中:漠河乡政府下设 3个村民委员会,兴
安乡政府下设4个村民委员会。2乡7 村均是1981年漠河县建立时从呼玛县划入的。

  镇政府 漠河县有镇人民政府3个,均建于70年代。1981年前,西林吉镇隶属于古莲区,图
强镇隶属于图强区,劲涛镇隶属于阿木尔区。1981年后三镇划归漠河县政府领导。其中:西林
吉镇为县城所在地。镇设镇长1人,副镇长2至 3人,均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政府下
设秘书、会计、民政、司法、武装、工业、档案、计划生育、派出所等机构。同时设有镇人大
主任1人,由镇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1人负责镇人大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