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事侦察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路线,
大肆破坏公安工作,迫害公安干警,刑侦队伍被解散,机构被撤销,刑事侦察措施和手段被砍
掉,犯罪资料被洗劫,技术设备糟踏殆尽,公安机关失去了同犯罪分子的斗争能力,刑事侦察
工作遭到毁灭性破坏。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破案率下降,社会秩序极度混乱。
1971年成立古莲区人民保卫部,行使公检法 3家职权。1973年成立古莲区公安局,刑事侦
察由治安股代管。“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工作得到了
加强。1977年区公安局恢复刑侦工作,1979年再次与治安股合并。
1981年,古莲区公安局改为漠河县公安局后设置刑侦股,1982年改为刑侦科。
1983年,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引起党和国家的极大关注,并决定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漠河县公安局组织广大干警于同年 8月22日夜间对各种犯罪分子进行
大搜捕,共捕获犯罪分子68人,属于严打对象的犯罪分子有25人,其中:有18人被判刑。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进行经济改革的新形势下,漠河县流动人口开始逐年增加,刑事
犯罪活动发生了新的变化,给全县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流窜犯增多,流窜
作案突出,给刑侦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经过严打斗争后,刑事犯罪分子更加狡猾,手段更加诡密,为掩饰犯罪,想尽办法破坏和
伪装作案现场,消除和减少犯罪痕迹。流窜犯,采取本地作案,外地销赃,两地栖身方法逃避
侦察,对社会危害极大。
1987年—1989年,是漠河“五·六”火灾后进行复建时期,外来人口剧增,几乎达到常住
人口的一倍。社会关系复杂,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破案难度大,破案率下降。经过1989年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刑事案件开始下降,侦破率显著提高,1990年社会秩序开始好转。
1983~1990年漠河县刑事案件统计表
表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