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森林保卫
第五节 森林保卫
1986年 9月,为了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查处森林案件,县公安局成
立了森林保卫科。
1986年,查处森林案件2起,1987年查处 10起,1988年查处20起,1989年查处18起,1990
年查处10起,5年共查处森林案件60起,其中,森林治安案件 17起,森林行政案件41起,森林
刑事案件 2起。共收缴罚没款326 488.62元。其中,罚款13 794元;木材变价款133 693.62元,
赔偿损失179 001元。为国家挽回大量经济损失,保护了森林资源,稳定了林区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