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消防 一、消防组织
专业组织 民国时期,漠河县警察所设有消防警察,由警察所卫生员兼任。警察所又联合
当地官、商、工各界组建水会一处。水会以漠河矿务总局、广信公司驻漠河分公司和漠河警察
所全体警务人员为主,并吸收商会参加。水会共编为五部:第一部,由警察所、金矿总务、广
信分公司的官兵警勇担任,不计人数,警察所所长任部长。其它四部由县公署组织商民各界组
成,每部设部长两名,壮丁25人,按户均摊灭火器具费,各部备有承龙水车、挑水桶、铁帽、
皮靴、绳索、毡篷布、长钩、大斧、铁锯、木梯子等物品。
伪满时期,未设置专业消防队伍,消防由警务局或警察本队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后,1974年7月4日,古莲区公安局从林区城镇建设实际出发,向中共古莲区
委提出《关于组建专业消防队和改装消防车的报告》。1976年 5月,正式组建古莲区消防中队,
编制25人,消防中队设队长1人,指导员1人,配置消防车两台。1981年 8月,古莲区消防中队
改为漠河县公安消防中队,受县公安局和大兴安岭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增加消防车两台,
编制25人,设队长1人,指导员 1人,实行义务兵役制。1985年6月,县消防中队改为企业消防
中队,由义务兵役制改为企业人员编制,由地方企业抽调10名工人、毕业学生和原现役转业留
用人员等共30人,重新组建漠河县公安消防中队。截止1990年底,县公安消防中队有消防警察
57人,指导员1人,队长1人,副队长2人,配置消防车4台。同年又在处于要害部位的贮木场,
由30名经济警察组建贮木场消防队,设指导员、队长各 1人,行政由贮木场直接领导,业务归
县公安消防中队指导,并由县公安消防中队调给2台消防车。
群众组织 漠河县地处林区,群众消防组织与森林防火组织统一组建,实行山火家火一齐
防,坚持组织常设,平时以安全防火为主,春秋两季以森林防火为主。各企业单位按全员人数
的25%组建快速扑火队,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队长,主管防火的领导任副队长。
二、消防行政
1979年 3月,古莲区公安局成立防火监督股,由区公安局下派人员负责防火监督股工作,
1981年防火监督股由地方管理改为现役制,1983年复归地方,由县公安局直接管理。1984年改
为防火科,编制5人。1985年4月,由防火科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的报告》,印发各
派出所,全县消防保卫实行公安局防火科、派出所两级管理体制,并成立了消防器材经销部,
负责从外地购进各种消防器材,满足各企事业单位的需要。
三、消防训练
民国漠河县警察所组建水会后,按警察训练课程择其必要者,对水会各部兵勇和灭火壮丁
进行防灭火训练,提高了救火能力。当时漠河街发生多次火警,火势刚燃起,经水会迅速扑救,
灭火及时,立见其效。
民国四、五年间,漠河街内发生两起大火。值班警察发现及时,立即吹响哨笛报警,所长
闻报后,立即组织警所全体人员赶赴火场,将起火部位划分由警察扑救,防止蔓延,另派人通
知水会各部火速前来扑救,未酿成火灾。在大火扑救中,值班警察仍负责现场保卫,防止发生
意外和坏人趁火打劫。
人民消防中队建立后,平时为灭火需要进行基本功训练,以提高灭火战斗力。主要开展原
地着装、登车、两盘水龙带连接、三盘水龙带连接、使用带架铺设水带、沿消防梯铺设水带、
楼层垂直铺设水带、快速更换水带、射水姿势、射水打靶、两节吸水管连接、四节吸水管连接、
攀登两节拉梯、攀登拉钩梯、徒手救人、安全绳救人、滑绳自救、轻便消防车操、内座式水罐
消防车操、内座式泡沫消防车操、供水操、氧气呼吸器使用等22种训练科目。
四、消防设备
消防车 1976年组建消防队时,由汽车队、物资科调入两台解放载重汽车,经哈尔滨市消
防器材厂改装后投入使用。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有各种消防车辆 5台,总载水量15.3吨。其
中:水罐车主要用于一般火灾扑救,云梯车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泡沫车主要扑救油质性火
灾。
器材装备 县公安消防中队主要器材装备有机动泵,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
火服装等。
五、历年火灾统计
漠河建县以来,发生火警多起,其中:自1984~1990年 7年间造成千元以上损失的火灾22
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3 620元(不包括1987年“五·六”火灾损失数字)。
1984~1990年漠河县城镇火灾统计表
表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