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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监所管理

第八节 监所管理


  

  
   漠河设治后,于1915年(民国 4年)成立看守所,由设治局员兼任管狱员。1917年(民国6
年)设治局改县后,1933年管狱员一直由县知事或县长兼任。看守所设看守长1人,看守员1人,
卡兵 1人。看守所为木房,内设一室一间壁,关押重犯和已决犯;外屋一间,羁押民事案犯和
其他较轻微的人犯。外间另设一间,单独关女犯。1915年看守所成立时,所内关押已决犯 4人,
未决犯 4人。嗣后每年关押人犯不过10人。在押人犯每日两餐,饭后放风两次,每次放风后,
由管狱员监督看守员按簿传唤,并将犯人带到所外附近散步运动,放风时问每次为半小时。

  人犯入监时,首先询问姓名,登记入册。由所长和看守员对人犯各搜身一次后,对号入监,
以防人犯将违禁物品带入监内,发生意外。释放人员时,必须有管狱员批准并开具手续,照册
核对无误后由所长签字,由看守员执行释放人犯。看守所设在县公署大院内,有关人犯衣食信
件、疾病、服用药品等事项,均由所长亲自检查,对检查时发生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缓急和利
害关系,一般由所长酌情处理,严重者由所长提交管狱员处理,所长不能擅自决断。

  伪满时期,未设置监狱和看守所。人犯羁押由警务局或警察本队的特务分室代替,特务分
室设有秘密地下室和杀人水道,被关押在特务分室的“人犯”多为政治嫌疑犯,被抓进特务分
室的人,多被特务用绞人机绞碎,放入地下水道,流入大江。可谓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残忍
至极。

  1971年2月,建立古莲区看守所,设管教1人,看守警7人。同年4月支起一栋帐篷,临时关
押少数行政拘留人犯。同年8月,建成260平方米砖瓦结构监舍,内分刑事号和行政号两种。

  1977年成立收容审查所,设在看守所内,实行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收容审查所三所合一
管理。1982年以前,所内羁押人犯不足百人。

  1983年,新建一座400平方米的监舍,看守所大院占地总面积3 567平方米,监舍共有13个
监号。新建监所每年羁押人犯300人次左右,现设所长1人,管教 4人。在1983年以前人犯由公
安局看守警看押,1984年后改由武警看押。

  劳动改造 1983年,在所院内种地0.5亩。在所处垦荒地2亩,种植豆角、大头菜、葱、芹
菜等蔬菜,并搭80平方米的塑料大棚栽植黄瓜和青椒,用以节约看守所经费和改善伙食以及通
过劳动达到改造人犯目的。

  看守所生活 人犯伙食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每日开两餐,伙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饭菜质量,
保证人犯饭食卫生安全,发现患传染病人犯进行隔离治疗,对患重病人犯及时进行抢救或住院
治疗。

  人犯羁押管理 收押人犯,凭收押证明,核对被押人犯无误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
犯物品搜查,将人犯的基本情况、送押单位、案由、关押监号等填写收押人犯登记簿,对被搜
查出的物品,填写扣押清单,由人犯签字后,看守所代为保管,或交给办案单位处理。人犯出
所,必须持有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证明文件,没有正当手续,看守所一律拒绝人犯离所。
对于出所人犯,进行出所登记并发给出所证明,交还代管财物、检查人身,并进行保密教育。

  由于监所设施不全,加之看押人员思想麻痹,自1986年至1989年连续发生了 3起人犯脱逃
事故。1986年3月2日 5时许,抢劫犯张汉臣、盗窃犯张恒军,将监舍内窗上铁护栏别弯逃跑,
于当日17时被抓获。1988年3月 6日,重大盗窃犯王占友利用倒脏水之机脱逃,5日后被抓获。
1989年6月,非法狩猎犯郝明、杨岗等人利用在外劳动之机逃跑,至今潜逃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