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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漠河1914年(民国 3年)设治,到1947年解放一直没有建立检察机构,所有检察之权均由设
治员、县知事或县长兼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以上各级人民检察机构普遍建立。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
机构被撤销,检察制度被彻底砸烂。1975年 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古莲区公安局
由预审股兼负履行批捕、起诉的诉讼程序。1978年11月,中共古莲区委依据《宪法》的规定,
决定建立古莲区人民检察院,调区公安局副局长唐恩贵任副检察长,调预审股长郭锡三任助检
员,负责组建古莲区人民检察院,并相继调入4名干部,于1979年1月正式挂牌办公。同年5月,
姜英侯调任检察长(正科级)后,已有工作人员7人,未设内部机构。1980年2月,经中共古莲区
委批准成立院检察委员会。

  1981年 8月,古莲区人民检察院易名为漠河县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28日,召开漠河县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姜英侯当选为第一任检察长。工作人员增加到10人。同时,大
兴安岭地委决定漠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仍按原辖区域执行。图强林业地区、阿木尔林
业地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均由图强、阿木尔林业局政法部门分别管辖。1983年院内设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经济法纪检察3科和办公室。1984年9月,撤销经济法纪检察科,分设经济检察、法
纪检察2科。1987年初设置政治协理员。1988年6月,设置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1990年末,全
院有工作人员28人,其中:工人 3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
察科、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和协理员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驻所为三层楼房,总面积 740平方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