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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年11月建院至1979年,全院未受理刑事案件。1980年至1982年,在整治社会治安中,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 12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0%。
其中,杀人犯2人,占批捕人数的16.67%;强奸犯 3人,占批捕人数的25%;毁坏公私财物犯1
人,占批捕人数的8.33%。12名人犯中除 1名伤害犯和2名盗窃犯免予起诉外,其余9名人犯均
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批捕准确率为100%。

  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县检察院遵照上级的统一布置,同公安、法院一起
行动,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1983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三个“战役”
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5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6人,其中追捕 3人,占受理批捕
总数的96.55%;审查不批准逮捕2人,占受理批捕总数的3.45%。56名犯罪分子中重点打击对象
40人,占批捕总数的73.21%。其中,杀人犯 1人,强奸犯24人,流氓犯5人,爆炸犯4人,抢劫
犯6人。

  1986年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院自侦案件实行内部
制约侦诉分开移送批捕的人犯14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31人,占受理总数的92.25%,不批
准逮捕11人,占受理总数的7.75%。批准逮捕131人中,抢劫犯7名,占批捕数的5.34%;杀人犯
13人,占批捕数的9.92%;强奸犯 人,占批捕数的6.11%;放火犯人,占批捕数的0.76%;流氓
犯3人,占批捕数的2.29%;抢劫犯1人,占批捕数的0.76%;诈骗犯1人,占批捕数的0.76%;投
机倒把犯10名,占批捕数的7.63%;重大盗窃犯46人,占批捕数的35.13%;失火犯5人,占批捕
数的3.82%;受贿犯3人,占批捕数的2.29%;盗枪犯1人,占批捕数的0.76%;其他案犯32人,占
批捕数的24.43%。

  1980年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人犯 99人,其中:已经法院判处刑的有156人,
占批捕总数的78.39%;经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9人,占批捕总数的 1.57%;在起诉阶段,建议公
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主动撤回14人,属于销案,占批捕总数的7.04%。

  二、审查起诉

  1978年至 979年,本院未受理起诉案件。1980年至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
犯1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犯11人,占受理人犯总数的 8.57%。其中,198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审查起诉人犯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犯 人,占受理总数的100%;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审查起诉人犯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犯 人,占受理数的100%。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
起诉人犯11人,经审查起诉人犯 8人,占受理数的72.73%,免予起诉人犯 3人,占受理总数的
27.27%。1983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犯 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1人,占
受理总数的80.4%;免予起诉人犯 人,占受理数7.84%;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人犯3人,占受理数
的5.88%;继续侦察的3 人,占5.88%。

  1983年。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中,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注意审
查起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第一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人犯26人,经审查起
诉23人,占受理总数的88.46%。其中,杀人犯 1人,占重点人犯的4.35%;强奸犯(包括奸淫幼
女犯)12人,占重点人犯数的52.17%;流氓犯 8人,占重点人犯数的34.78%;诈骗犯1人,占重
点人犯数的4.35%;重大盗窃犯1人,占重点人犯数的4.35%。

  1984年,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二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4人,经审查提起
公诉人犯9人,占受理总数的64.29%。其中,属于“七类”重点打击的案犯8人,占起诉人犯数
的88.89%;一般刑事案犯1人,占起诉人犯数的11.11%。

  1984年,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进入第三战役,打击的重点仍是“七类”重大刑事犯罪。通过
深挖隐藏较深和前两个战役遗漏以及现行的重大案犯,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使人民群众增
强安全感。在这一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犯 9人,占
受理数的81.82%;免予起诉人犯 2人,占受理数的18.18%。在提起公诉人犯中,属“七类”重
大案犯8人,占88.89%;一般刑事案犯 人,占11.11%。在“七类”案犯中,强奸犯3人,占37.5%;
流氓犯3人,占37.5%;重大盗窃犯2人,占25%。

  1986—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人犯 17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
人犯104人,占58.43%。在提起公诉人犯中,杀人犯 9人,占8.65%;强奸犯8人,占7.69%;流
氓犯2人,占1.93%;抢劫犯7人,占6.73%;放火犯1人,占0.96%;诈骗犯1人,占0.96%;抢劫
犯 1人,占0.96%;伤害犯 7人,占6.73%;失火犯 人,占3.85%;盗窃犯48人,占46.15%;投
机倒把犯2人,占1.93%;受贿犯3人,占2.88%;行贿犯1人。占0.96%;其他案犯10人,占9.62%。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一项基本
职权,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人民检察院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
据确凿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把
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分出席法
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权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反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同时有义务向法庭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用以支持对被告
人的指控,通过公诉展示案件的实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
人民、弘扬法制的社会效果。

  1980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案案出庭公诉,10年中,共出庭支持公诉163人次,案
案发表公诉词,旁听群众达6 500余人次,起到扩大社会影响、教育人民、惩罚犯罪的作用。

  四、侦察监督

  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处理人民来访中和检察看守所的过
程中,对发现的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询问被告人、刑事拘留、询问证人,勘验现
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不同情况,及时
提出纠正。重点监督错捕、漏捕、错诉、漏诉和诱供、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询私枉法以及其它
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业已出现的违法行为,区别情节、性质、后果,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建
议纠正。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1980年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处理信访和监所检察中,共发
现、纠正违法66件次。其中,不批准逮捕 11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16.66%;追捕漏犯3人,
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4.55%;追诉人犯2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3.03%;改变定性的5人,占发
现纠正违法数的7.58%;改免诉为起诉的1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1.51%;改起诉为免诉人犯1
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1.51%;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捕起诉的4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
6.06%;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的 11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16.66%;不捕提请复议,复核后维持
原议的3人,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4.55%;拘捕超期的25人次,占发现纠正违法数的37.88%。检
察监督既保证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又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
尊严。

  五、审判监督

  在审判监督中,检察院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对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对法院判处死刑犯的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定处案件会,进行监督,或通过接受被告人上诉或被
告人家属申诉,实行监督,以及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监督。

  1980年至1990年,按照公诉程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3件4人,县法院改判2件3人,
占抗诉件数的66.67%,占人数的75%;维持原判1件1人,占抗诉件数的33.33%,占人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