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检察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县经济检察机构设于 1983年,主要任务是对一部分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使检察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案、贿赂
案、偷税抗税案、假冒商标案、挪用公款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盗伐滥伐森林案以及其他非法
所得等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划归经济检察部门管辖。1984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调整内部案件管辖的指示,将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管辖。1985年7月1日,按
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案件管辖的通知,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从检察机
关划出,归公安机关管辖。
1978年至1981年,因古莲区初具规模。各经济实体单位在刚起步阶段发生经济往来较少。
加之经济呆板,管理严密,3年未发生经济犯罪案件。
1982年至1990年末,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80件86人,经调查决定立案侦查38件41人,占受
理案件数的47.5%,占人数的47.67%。经侦查全部终结,其中,提起公诉20人,占人数的48.78%;
免予起诉11人,占立案人数的26.83%;不予起诉 4人,占侦察终结人数的9.76%;撤销案件的6
人,占人数的14.63%。在起诉人犯中,贪污犯 2人,占起诉人数的10%;受贿犯6人,占起诉人
数的30%;盗伐森林犯12人,占起诉人数的60%。为国家换回经济损失 9万元余。提起公诉的人
犯,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全县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