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彻底废除刑讯逼供,疑难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坚
持办案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错不漏的原则为标准,实
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促进了边境安定和四化建设。1970年至1979年,古莲区的
刑事审判,基本是依靠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司法解释进行审判活动。个别案件在定罪、量刑
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1979年,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类”案件复查的指示,组织专门机构,对古莲
区建区以来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分类复查,按照先在押,后刑满释放;先可能有冤错,后一般;
先申诉,后未申诉的原则,主动进行复查。在复查的28起案件中,经复查后维持原判的23件,
占复查总数的82.1%;对被告人平反及改判无罪的4件,占14.3%;部分改判1件,占3.6%。复查
后继续申诉的2件,占7.1%。复查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2件,占7.1%,同时对宣
告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了妥善安置,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了被释放人员的
积极性。
1982年,全县开展社会治安整顿,县人民法院同时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在认真贯彻中央
(1981)21号和(1982) 5号文件精神的同时,县人民法院配合公安和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现行刑
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并对“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惩处。
1983年,全县社会治安秩序滑坡,刑事犯罪猖獗,案件增多。在党中央决定开展“严打”
斗争后,依据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决定》,至1985年连续 3年
开展“严打”斗争。3年中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公诉刑事案件47起,其中:属于“严打”对象的2
2件,一般案件23件,自诉案件 8件,申诉案件1件。审判刑事案件47起,判处犯罪分子57人,
召开公开审判大会 4次,受教育群众达1.06万人以上。在判处“七类”严打对象的罪犯中,判
处重刑面占“七类”罪犯的75%。在3年“严打”斗争中,为了加快审判,积极参加联合办公,
对“七类”的案件审判提前介入,及早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对一些疑难或特别重大的刑事案
件提交县政法委员会、公安、检察、法院四大机关联合办公会议上讨论,统一思想,加快了办
案进度。在办案中,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办事,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每案都经
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坚持开庭前 7天送达起诉书,审判后10天上诉期制度。在
县人民法院受理22起“七类”案件中,从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平均审限28.5天,审结期限最
短的案件仅用16天。
经过 3年“严打”治理,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各类犯罪发案率下降。1986年后,社会上出
现了安定局面,人民有了安全感。
1987年境内发生“五·六”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发生率较低,到1989年后,因外来人员开
始大量撤出,流窜作案人员乘机作案,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到1990年的 4年中,共受理公诉
案件79起。其中:1987年14起,1988年18起,1989年22起,1990年25起。79起案件全部审结,
共召开公判大会6次,旁听群众3 0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