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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行政机构


    


  1905年(宣统元年)漠河设立总卡衙门,未设司法专门机构,有关司法事宜由各处卡伦或总
卡衙门直接受理。

  民国时期,1914年设治,1917年建县,一直无司法行政机构设置,有关司法事宜均由设治
员、县知事或县长直接处理。设治局改为县后,设有承审员,协助县知事或县长办理全县民事
和刑事案件。

  伪满时期,实行警察统治,在国境警察本队内设警务股司法系,处理刑事、经济案件,审
判和拘押“犯人”。

  1945年 8月,漠河日伪政权垮台后,漠河维持会成立,下设司法科。1947年,漠河县全境
解放后,由民主政府接管地方政权,直接行使司法之权,惩处反革命分子。1948年后,司法行
政由呼玛县人民法院统管。

  建国以后,1970年成立古莲区(县级),下设人民保卫部代管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 2月12
日成立古莲区司法科,配工作人员2人。同年8月恢复漠河县。1982年1月3日改为漠河县司法科,
1985年8月28日易名为漠河县司法局。

  1985~1988年,先后在漠河、兴安两乡,西林吉、图强、劲涛3镇,配备6名专职司法助理
员,到1990年底全县有专职司法行政人员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