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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制教育

第二节 法制教育


   

  
  一、宣传内容

  县司法局按照中央、省、地司法部门的统一部署,确定不同时期的宣传内容。

  1981年组织宣传《刑法》、《婚姻法》。

  1982年在继续深入宣传《刑法》的同时,着重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
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开展公、检、法三机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斗争。

  1983年,根据中央提出“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配合公、检、法三机关严厉打击
刑事犯活动,重点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4年,在县委宣传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配合下,开展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的宣传活动。同时配合宣传了《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有关条文。

  1985年,在全县普遍宣传《经济法》和《刑事诉讼法》。

  1986年至1989年期间,结合普法教育,系统地组织宣传“十法一制”和“两高一部”《关
于对贪污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限期坦白自首的通告》。1989年北京发生动乱期间,重点宣传了
中共中央关于《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的宣传提纲》。

  1990年,开展“三法两例”即:《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诉讼法》和《社
会团体登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传。

  二、宣传形式

  1981--1990年采用了多种形式配合法制宣传:

  1、举办各种类型法制学习班 ,培训宣传员和宣传骨干分子,明确宣传任务,由点向面上
开展宣传。

  2、组织司法行政干部 、公证员、律师和邀请公、检、法机关有关人员为机关、企事业单
位宣讲法律知识。

  3、利用宣传车上街和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宣传,10年来出动宣传车196台。

  4、配合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举办法制园地节目 ,由县司法局提供宣传录音带、法制系列电
视短剧,专题录像片和稿件,10年来共举办专题广播36次,177天。1988年至1990年3年举办电
视节目2次138天。

  5、组织司法、公证、 律师人员到街头设立法律咨询站,开展社会性服务。10年来建立咨
询站共10个。

  6、 通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向当事人宣传
法律知识,10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418人次。

  7、10年来在公共场所张贴图片10套,86张,并向基层单位发放宣传挂图18套344张,举办
挂图展览54套,674张,发放各种宣传材料6 389份。

  三、普法教育

  漠河县1985年12月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起草了《漠河县普及法
律常识规则》,经县委批转实施。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设普法专职干部。全县订购《干
部法律读本》300册,《工人法律常识读本》70册,《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00册,《通俗读本》
500册,《法律参考资料》220册。

  1986年上半年,县普法办公室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学习班4期,培训184人;司法助理员、
保卫干部学习班 5期,培训11 348人。基层单位举办普法骨干学习班 2期,培训基层普法骨干
864人。全县共培训普法骨干1396人,应普对象17 392人,骨干人数占应普对象的8%。

  经过培训骨干,普法工作在全县展开。坚持以面授为主,以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挂
图展览形式为辅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法进行普法辅导。到1987年 2月,全县已有 6 790人参加
“十法一例”的学习,经过考试有5 472人获得普法合格证,占学习总人数的802。同年 2月27
日召开全县普法表彰大会,表彰了1986年普法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6名。

  1987年5月6日,县境内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有 5万灾民无家可归,大部分疏散到外地,全
县人民全力以赴进行扑火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普法活动中断。1988年初,恢复
普法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普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步进行。灾后,各基层单位调整和充
实普法组织机构,对未参加“十法一例”的应普人员进行办班学习,对漏学、漏考、或考试不
及格的人员重新进行补学补考。

  1988年 3月,县普法办公室制定《农村普法工作安排》,并于漠河、兴安两乡成立普法领
导机构,培训乡村普法骨干,组织普法工作队,分片包干到各村,采取送法上门、集中宣讲、
自学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普法教育。

  1989年初,开始对各基层单位普法工作进行分期分批检查验收。经过验收,全县有62个单
位达到普法规定标准,有16 870人取得普法合格证书,占应普对象的97%。

  为了巩固普法成果,县普法部门先后购普法教育片 2部,法与罚录像片3部,企业录像片8
部,“十法一例”讲座录像带61部。

  此外,还从加格达奇和古莲河煤矿借用“十法一例”电视系列短剧片32部,均在全县多次
播放,深受群众欢迎。